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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104国道******制梁场等临时用地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104国道**河庄至衙前段工程建设需要可接续使用**至**国家高速公路(杭绍甬高速)****制梁场等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原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制梁场、****工厂,土地坐落于钱塘区**街道(**区党湾镇勤联村、红界村围垦),土地面积21.9474公顷(其中耕地12.3103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0859公顷)。
2.批准土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制梁场、****工厂。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进行建设,且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共计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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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