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委托****公司****学校舍改扩建工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学校舍改扩建工程地块位于**县栖贤街道天灯村11组,根据******局提供的地块规划条件(编号:****)及规划用地红线图(编号:JTX 2025-14),地块面积为20403.01m2(约30.60亩),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4°27′26.91258″,北纬30°51′25.72876″,根据调查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民房、农用地、****学校,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
根据**县三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小学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本次调****小学用****小学校),南侧新征用地为农用地,新征用地区域用途拟进行变更,根据文件要求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调查结论
根据调查,地块现状为空地、****学校,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历史上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活动,不存在危险废物及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活动,无工业废水及垃圾渗滤液等产生。通过对地块周边500m范围企业分析,周边企业对本地块造成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土壤快检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附录A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