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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许可 |
| 综合政务,其他 |
| **县发****物资储备局) |
| 2026-01-15 |
| 2026-01-15 15:08 |
| 有效 |
| 暂无 |
| 公开 |
| ****发改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令第31号)第二条:****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机关负责,原则****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担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
| 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无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見、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子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未采纳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7.****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采取的措施的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的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采取的措施的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的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管理部门批准。 4.《**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采取的措施的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的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机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机关核准。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机关核准。****机关****政府****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八、****政府核准的项目,****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二、能源4.****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1.受理阶段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凭证;需补正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 :材料审查责任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实质审查,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准入标准。 3.决定阶段:核准决定责任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评估结果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4. 送达责任: 在作出决定后法定时间内,将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依法送达项目单位。 5. 变更监管责任: 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核准的,应依法受理并履行上述审查程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事项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备案而不予办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①**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②**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行政许可而不予办理的。 2.在审批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报件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审批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