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吴兴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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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质疑及回复公开

质疑事项一:第六章 招标需求1.2需求清单1.2.3云**服务器内容描述Ubuntu 22.04 GPU显卡:2*NVIDIA需要看同时请求多少张图片,图片的分辨率,一般推测单个算法的显存占用可能在2-4GB左右A10 显存 24G/算法数量,预估占6-8个。

质疑事项一事实依据:此处指定GPU品牌及型号有倾向性,使我司及其他投标人都遭受了严重不公正待遇,已影响该招投标项目的公平性,同时也屏蔽了其他优质厂商,不利于采购方真正选取优质的、适合自己的产品,建议重新制定参数及评分标准,让更多的优秀厂家能够有机会参与本次投标。 修改意见:Ubuntu 22.04 GPU显卡:不低于144G显存。

质疑事项一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答复内容:1.本项目金额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性质为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项目。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3****开发部署、设备供货施工及验收中第2款明确指出,本项目综合单价包干(包含本项目的供货、运输、安装等所有内容),所需辅材均需包干计入投标单价。招标文件的配置要求仅是本项目的关键技术要求,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无法实施或者缺少相关设备和配件的情况,投标人应免费予以更换或补充同档次或更高档次的相关设备和配件。

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11指出,本项目偏离情况为允许偏离。

故针对1.2.3云**服务器的招标文件描述内容仅为关键技术要求,即要求为Ubuntu 22.04 GPU显卡:不低于显存48G。贵司可根据自身投标方案选择更换或补充同档次或更高档次的相关设备和配件,并不存在贵司认为此处指定GPU品牌及型号有倾向性,使我司及其他投标人都遭受了严重不公正待遇的情形。

具体关于1.2.3云**服务器的招标文件描述内容的调整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二:第六章 招标需求1.1总体清单,经过我司技术方案评估如要实现项目需求,在清单中需要额外增加专线及物联网卡用于通信传输采购的说明;

质疑事项二事实依据:本次项目中采购了较多视频图片AI算法,对于无人机的图传为必要需求,经过我司对技术方案评估如无人机需****中心,则需专线及物联网卡作为传输介质支撑。 修改意见:总体清单新增一项专线及物联网卡并要求投标人报价。经评估,要满足本次采购需求,需要增加采购:50M专线*4,物联网卡流量池(500G/月),该采购内容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补充。

质疑事项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答复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2页第3.2条3.2.1款中指出,本项目采用清单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报价,清单综合单价应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有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辅材、机械使用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招标人指定地点(货车可到达)的卸货费、成品保管费、安装材料费、****开发部署、系统集成、技术培训、安装调试费、检验试验费、审批、报批、售后服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以及规费、税金等各种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除此之外,招标人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招标文件第93页第三条第4款指出,本项目的所有软、硬件(如线缆、软件、硬件模块等,包括未列出而系统实施又必需的软件、硬件)需配齐以构成一套完整实用系统,如有任何遗漏,由投标人免费补齐。投标方案中的硬件设备,如需使用特别接头、插座等,由投标人提供。

贵司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方案编制及根据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质疑中提到的“专线及物联网卡”若投标人认为是本项目未列出而系统实施又必需的报价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由投标人免费提供。

故本项目未存在贵司认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存在。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三:四、项目运维要求部分 第8项内容,项目运行维护期间,投标人须派一名专职人员提供不少于1年飞行指导服务及协助招标人完成空域管理审批相关事项,该费用均含在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质疑事项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尚未详细说明对投标人指派人员驻点或者远程维护方式的具体要求。修改意见:投标人须派一名专职人员(远程支撑或者按采购人要求驻点均可)提供不少于1年飞行指导服务及协助招标人完成空域管理审批相关事项,该费用均含在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质疑事项三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答复内容:本项目关于“专职人员提供不少于1年飞行指导服务及协助招标人完成空域管理审批相关事项”为招标文件第95页第四条“项目运维要求”中的第8项。其中,招标文件第95页第四条“项目运维要求”中的第6项明确指出,投标人需制定详细的运维方案来支撑本项目的项目运维服务,运维服务包含基础性运维的同时需解释运维的必要性,及定制个性化运维服务,例如基层推广、数据维护、上门服务等。

贵司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贵司投标的方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专职人员提供不少于1年飞行指导服务及协助招标人完成空域管理审批相关事项”进行制定详细的运维方案,招标人及招标文件对相关事项仅提出基本要求,应由贵司自行制定而非由招标人进行明确。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并不存在贵司认定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四:2. 评审标准2.2.4 技术标得分-企业实力,(1)投标人承担过无人机应用相关科技研发任务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质疑事项四事实依据:投标人承担过无人机应用相关科技研发任务,相对本项目的建设需求该项要求过高,实现本项目需求仅仅需要体现无人机相关软件开发及系系统集成能力即可,而招标文件所述的科技研发任务要求过高,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与建设内容不符,存在排除潜在供应商,偏向某供应商的可能。 修改意见:取消该项内容。

质疑事项四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答复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3页第三条“系统开发部署、设备供货施工及验收”中的第1款指出,中标****开发部署,设备到货及施工、安装及调试,系统集成后经过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软件性能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允许中标人更新迭代、升级,并进行重复测试,但试运行期顺延,试运行期满,所有技术问题都得到解决,系统功能符合经双方商定的《平台功能需求确认书》,并提供验收材料(操作手册,系统安装和维护手册,平台内部测试报告及试运行报告)并经过招标人认可。

贵司在质疑内容中也提到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无人机相关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能力,以上内容均体现本项目投标人应在具备基础开发能力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项目需求进行无人机应用更新迭代、升级。故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承担过无人机应用相关科技研发任务是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内容的。

另,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承担过无人机应用相关科技研发任务,对研发任务并无具体要求。经网上查询满足以上要求的单位远远超过3家,例如“******公司”“******公司”“众芯汉创****公司”“蜂巢航宇****公司”“纵横股份”等单位。

故本项目招标文件并不存在贵司认定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五: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对联合体中标单位的付款模式为统一支付至牵头单位还是分开进行支付。不同的支付方法会对供应商成本产生影响,建议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质疑事项五事实依据:本项目中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对联合体中标单位的付款 模式为统一支付至牵头单位还是分开进行支付。不同的支付方法会对供应商成本产生影响,建议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修改意见:建议业主侧根据实际需求,明确付款方式;

质疑事项五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回复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第3条“投标人资格”中第3.3.1款中指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不超过两家,须出具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本项目为允许联合体投标,而非仅面向联合体单位招标。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文件设定的付款对象为投标人并未违反相关条款。

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是针对投标人制定的付款方式,并不存在贵司认定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情形存在。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区低空综合应用服务平台项目(一期)》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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