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大道2****广场2号楼1004号
联系人:黄冰冰
联系电话:198*******67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1月12****公司关于“**县电子政务外网租用项目(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需求中“电子政务外网内外网接入”未明确安全隔离技术标准,存在执行歧义。
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电子政务外网的本质即是“与互联网逻辑隔离的非涉密网络”,技术标准在国家及地方规范中已有明确定义,无需在采购文件中重复罗列。因此,采购文件中“电子政务外网”这一术语本身,已经包含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这一核心安全技术要求。要求实现该网络的“内外网接入”,其安全边界和隔离方式已由前述标准所确定,不存在“物理隔离、逻辑隔离”的选择性歧义。除此之外,在统一、明确的国家标准框架下,各潜在供应商应基于自身技术实力和对国家规范的理解,提出具有竞争力的实施方案。各潜在供应商的响应方案是否满足以“逻辑隔离”为核心的国家标准,将是评审阶段的重要考量点,不存在所谓“响应方向不一致”的必然性。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依据等,而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2:终端脱敏服务要求未明确技术标准及验收依据。
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终端数据脱敏是数据安全领域的一项关键技术,具有广泛认可的通用技术内涵和实施目标,即通过特定的算法对敏感数据进行变形、替换或遮蔽,以达到保护数据隐私、防止信息泄露的目的。行业标准《电信网和互联网数据脱敏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已对其技术架构(包括脱敏算法、规则、策略等)和应用场景进行了规范,无需在采购文件中重复罗列。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依据等,而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2026.1.15.pdf (1.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