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名称:宁****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回族自治区**市、**市
债权总额:732,259,986.24元
一、债权基本情况
(一)宁****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5,163,888.00元。其中:本金34,9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129,887,032.00元,垫付费用376,85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垫付费用等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4,9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区****酒店一至七层房屋5189.38平方米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第二笔0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市**区****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黄世贤,注册地址位于**市**区丽景北街28号,****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洗浴;会议服务;玉、石、珠宝的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公司经营);西餐类制售;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建筑装饰材料、水暖配件、钢材的批发、零售。统一信用代码:916********0129962,债务人注册资本为30,000,000元,其中王**认缴3,000,000元,黄世贤认缴6,000,000元,钟玉红认缴18,300,000元,顾维贤认缴2,700,000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钟玉红,男,住****市**区;
(2)保证人顾维贤,女,住****市**区;
(3)保证人黄世贤,男,住****市**区;
(4)保证人袁莉,女,住****市**区。
4.3,49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4,9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1,630,820元,并按年利率18.45%的标准继续支付34,900,000元借款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分****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债务14,333,682元并支付2019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息2,307,695.25元;2019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债务13,59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3%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分****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6.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两笔债权抵押物位于丽景南街和**东街的交叉口,周边交通便利,经济条件好,靠近丽景湖公园,风景优美,****酒店目前正常经营,客流量较好。
(二)****县****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县****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09,020,122.44元,其中本金61,429,269.54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47,590,852.9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
第一笔25,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县****公司所有的位于**县青银****园区****中心,室内商业楼、4s店、汽车旅馆,**县古王高速北侧、盐柳路东侧商业第1号楼、机电仓储、5号楼、6号楼、五堡商业楼、3号楼房产及位于银青高速公**侧、**县古王高速公**侧、盐柳路东侧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县永生****公司、王殿海、王金霞。
第二笔17,0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其中抵押资产是****县****公司所有的位于**县青银****园区****中心,室内商业楼、4s店、汽车旅馆,**县古王高速北侧、盐柳路东侧商业第1号楼、机电仓储、5号楼、6号楼、五堡商业楼、3号楼房产及位于银青高速公**侧、**县古王高速公**侧、盐柳路东侧土地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县永生****公司、王殿海、王金霞。
第三笔19,429,269.54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县青银****园区7号楼3905.38平方米、8号楼3183.74平方米、9号楼2715.37平方米房产;物管2号楼4313.46平方米房产及**县青银****园区22967平方米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0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殿海,注册地址位于**县盐柳路青银高速北,****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综合货运、仓储管理;代储货物;人工甘草加工;建材及装饰材料经销;广告制作;物流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及培训;住宿、停车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10715D。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县永生****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县城盐柳路,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小轿车(**一汽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销售;汽车修理;货物运输;农副产品销售;物流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货运运输保险,注册资本:1,000,000元,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王殿海,男,住****市**县;
(3)保证人王金霞,女,住****市**县。
4.诉讼执行情况
前两笔债权已由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7,000,000元及还款之日前的利息;2015年6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还款之日前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月利息8.7125‰计算);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终本。
第三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宁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商行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承担利息****761.98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共计****7761.98元,2016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商行****公司所有的位于**县青银****园区7#、8#、9#商业楼、物业管理2#楼,产权证号分别为****2901、****2902、****2903、****2904号房屋及位于**县盐柳路东侧、银青高速公**侧的土地2296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盐国用2012第60120号的土地享有以该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017年03月09日,****法院作出(2017)宁05执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公司银行存款****4900.98元及后续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执行过程中****公司承担的费用、****银行存款。三、****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依法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2017)宁05执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物均位于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交通便利,设有仓储、汽车旅馆、****交易中心等配套设施,抵押土地价值较大,具备再开发空间。
(****饭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饭店有限公司二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58,075,975.80元,其中本金48,5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09,575,975.8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等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5,000,000元、第二笔13,500,000元债权担保方式均为抵押+保证担保,两笔债权的抵押资产均是胡建明所有的位于**市**区庆祥街109号的商业房屋建筑及车库9411.51平方米以及位于**市**区庆祥街以东、银盛路以北的两处土地2927平方米提供担保,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均为胡建明,包艳玲作为胡建明的财产共有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盖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9月28日,企****公司,注册地址为**市**区庆祥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住宿;烟草零售;酒水、土特产的销售;打字复印;票务代理;会议会展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6070B。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胡建明,男,住**市**区;
(2)保证人包艳玲,女,住**市**区。
4.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债权已由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1,408,430.6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1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终本。
第二笔债权已由原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4)银民商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500,000元、利息540,346.4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4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保证人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原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酒店独栋完整抵押,且配有餐饮、百货商店及地上、地下停车场,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周边餐饮、娱乐产业密集,交通便利,人口密度较大,投资回报价值高。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23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王经理 蔡经理
联系电话:0951-****511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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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