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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1-1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下列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936-855820;通讯地址:**市**区昆仑大道创业大厦313室; 邮编:7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