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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环评审批决定公告****0115
****环境局已对以下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408300,传真:023-****8819、023-****9126,电子邮箱:****@qq.com、****97346@qq.com。
|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审批 文号 | 发文 时间 | 审批 决定 |
| 1 | ****公司 | **西浙阀门配件生产项目(一期) | 渝(垫)环准 〔2026〕1号 | 2026年 1月14日 | 同意 建设 |
| 2 | ****公司 | 有机热载体锅炉节能环保改造项目 | 渝(垫)环准 〔2026〕2号 | 2026年 1月14日 | 同意 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