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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单位《关于池店南片区水环境提升工程用地报批问题的请示》(晋池政〔2022〕94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政府关于**市2024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425号)批准,位于池店镇新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1.616公顷(原地类为属池店镇新店村集体所有的水田0.4368公顷、旱地0.29公顷、草地0.2299公顷、其他农用地0.5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77公顷、未利用地0.0256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市池店南片区水环境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318.5元(其中耕地开垦费100320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662886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727200元、耕地占用费398912.5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4〕425号文批准的我市2024年度第四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政府
2026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