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07日 |
| 标 题: | 关于《制定**市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实施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08日 |
关于《制定**市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实施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近年来,国家、省发改委相继下发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居民用气价格改革,并明确了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目前**大多数省市县都出台了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政策,保障了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我局对《制定**市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实施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吉办发﹝2021﹞32号)中有关评估程序要求,现对该决策事项进行信息公开,欢迎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决策事项内容简要
(一)制定**市居民、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价格:第一阶梯,4元/m3,年用气量300m3以下(含300m3);第二阶梯,4.8元/m3,年用气量300m3-400m3之间(不含300m3);第三阶梯,6元/m3,年用气量400m3以上(不含400m3)。
(2)、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为4.85元/m3。
(二)实施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本方案所称管道天然气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2)联动周期。联动机制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考虑供气特点按冬、夏季联动(冬季执行时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夏季执行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联动。
(3)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和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应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4)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燃气企业可依据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批准后,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销售价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委员会第21号令)“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的规定,依据听证后的联动机制调整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5)联动价格。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要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数据确定。
二、征求意见时间及反馈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十五天。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王金柱 133****1476
邮箱:****@163.com
****改革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