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恒利玻璃深加工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来宾-象州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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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环境局关于**恒利玻璃深加工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16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环境局关于**恒利玻璃深加工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2-26 14:30

******公司:

《**恒利玻璃深加工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迁建,项目代码为****,****园区**片区C区**安恒防火门窗旁,地理坐标为东经109°29'49.552",北纬23°51'45.919"。总占地面积13334.63㎡,主要从事特种玻璃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钢化玻璃12万㎡、中空玻璃25万㎡、夹胶玻璃1.5万㎡、防火玻璃1.5万㎡。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材料应采取规范堆放、遮盖、洒水等措施防尘。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并加强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以减少机械燃油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项目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胶水,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排放标准限值。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建筑施工及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管网,最****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

运营期,磨边、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厂区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高压釜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安装减震垫、消声器等措施减小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应通过合理布置设备位置、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减震垫、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产生的砂土、石块、水泥、废金属、钢筋、铁丝等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铝条、不合格品、废PVB胶片、磨边和清洗工序冲洗水沉渣统****公司综合利用。玻璃废料外售给玻璃原厂家回收作生产原料。废胶桶、废胶渣、含油废手套及抹布、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分类妥善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处置。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时,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调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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