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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44930 | 王健雄 | 雅应急罚〔2026〕危工1号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检查时,电炉车间矿热炉作业平台冷却水出水槽飞溅水造成地面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检查时,电炉车间矿热炉底部有非生产性积水,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循环水池旁水泵房自耦减压启动柜动力线排裸露,不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5.1.1条“柜、台、箱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以及第5.1.2条“5.1.2 柜、台、箱、盘等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的规定。 4.高压配电室(宽度约8米)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1条“长度大于7000m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长度大于60000m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置3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置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的规定。 5.洗石机皮带输送机端头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不符合《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1155-2016)第4.2.11条“带式输送机械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人行走桥;2 输送机易挤夹部位,应设置防护措施;3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溜槽开口位置等有人员接近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4 输送机跨越工作台或通道上方时,应设防止物料掉落的防护装置。”的规定。 6.160个氧气钢瓶存放车间现场,未专库储存,不符合《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条“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冶炼生产工艺使用氧气时,其防火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10.2.1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c)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 GB50016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的规定:……”的规定。 7.氧枪前到阀站(汇流阀)气体管道材质非不锈钢材质,不符合《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第4.5.5条“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氧枪的氧气阀站及由阀站至氧枪软管的氧气管线,应采用不锈钢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罚款 | 对****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2.1 | 2026/01/05 | 2026/01/20 | 2027/01/04 | ****管理局 | 115********624837T | ****管理局 | 115********624837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