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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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管材及管配件生产项目(异地扩建) | **市巴城镇立基路325号16幢 | **** | ******公司 | 现因市场及产品质量要求,企业本次总投资200万元,租赁位于**市巴城镇立基路325号立基****公司16幢厂房(1#车间),租赁建筑面积9849.27m2(其中一层车间建筑面积约7303m2,二层办公区建筑面积约2546m2),购置注塑机、挤出线等设备及相关配套环保设备进行异地扩建,项目建成后经营范围不变,年增产管材50000支、管配件203200支,项目立项文件中计划购置的撕裂机、造粒机已取消,不再建设。 |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石牌****公司,执行**市石牌****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挤出废气由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修模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公司印制电路板生产项目(配套污水站辅助设施项目) | **市千灯镇七浦西路191号 | ******公司 | **金****公司 | 拟投资2500****处理站进行技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提升至设计处理能力11800t/d、其中可回用水处理能力5500吨/天。****处理站承担华神电子、******公司(第二制造区,下称“华兴二区”)及******公司废水处理的任务,并承担废水达标接管的法律责任(******公司、******公司(第二制造区,下称“华兴二区”)和******公司,****集团,同一法人)。 |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华新、华兴二区、华神产生的含镍废水共21540t/a进入含镍废水处理系统(物化+两级混凝沉淀+过滤+UF+RO+蒸发)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线;华新、华兴二区、华神产生的一般清洗废水共****091.7t/a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絮凝+沉淀+砂滤+碳滤+微滤+超滤+膜处理)处理后,其中460224t/a回用于纯水制备,剩余969867.7t/a与高浓度废液处理系统(酸析+pH调整+混凝+絮凝+沉淀)处理后的高浓度废水共169369.2t/a、含银废水处理系统(混凝+絮凝+沉淀+过滤+离子交换)处理后的含银废水共6780t/a、公辅工程废水共70852.6t/a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混凝+絮凝+沉淀+厌氧+缺氧+好氧+二沉)处理后共计****269.5t/a接管至**市千灯****公司。生产废水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铜接管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总镍、总银车间排放口、总氰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总锡排放参照执行**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标准;甲醛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厌氧池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通过加强废水站通风无组织排放;废酸收集池产生的氯化氢经上方加盖密闭抽风收集后由现有项目5#酸性废气处理系统(二级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含有机成分的废水收集池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上方加盖密闭抽风收集后由现有项目10#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水喷淋塔+除雾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 (DA005)排放;含镍废水处理系统蒸发器蒸发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经“二效冷凝器+折流板式+丝网除雾器”处理后通过真空泵无组织排放。废水站臭气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废酸收集池产生的氯化氢从严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标准;含有机成分的收集池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双效蒸发器产生的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