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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异地扩建三厂区)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凤岗镇**兴园路11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 项目概况 | 企业由于经营需要,拟进行异地扩建第三个厂区(三厂区),三厂区为新厂区,本次异地扩建地址为“**市凤岗镇**兴园路11号(中心坐标:北纬22°45'49.199",东经114°9'30.808")”,总占地面积为 103678m2,总建筑面积为211290m2,主要从事钢类产品、铝类产品、钛类产品、自用家具和胶配件的加工生产。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①项目酸雾、碱雾由吸气罩及抽风机抽风收集引至楼顶的碱液喷淋吸收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气体从净化塔顶部达标高空排放,阳极氧化生产线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速率和浓度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其余各生产线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速率和浓度能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碱雾能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项目的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于要求。 ②项目注塑和碳氢清洗废气一起收集后经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油、固化、烤粉有机废气一起收集后经2套“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点胶、底涂、烘烤废气由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DA023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乙醛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TVOC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DA024、DA025、DA026排放口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部分废气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区内有机废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63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不超过**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③项目木加工、喷粉颗粒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打磨、喷砂、镭射、精雕、开料、焊接、打标颗粒物由设备自带的水帘除尘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机加工油雾(颗粒物)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装置回收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可达到**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不超过**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④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项目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均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 ⑤项目备用发电机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能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⑥项目厨房油烟采用静电法除油烟工艺对其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2、废水: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员工工作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项目生活用水合计生活污水产生量为540t/d(162000t/a),经隔油隔渣池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经市政管网引入东****处理厂处理处理后排入雁田水。 阳极氧化车间废水、T处理线废水、退镀线废水、清洗线废水、喷油废水、打磨废水、研磨废水、废气喷淋设施更换废水、水幕除尘装置更换废水(共1580吨/日)经收集后通过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其中27.01t/d蒸发浓液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10.02t/d随污泥带走,剩余1542.97t/d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及企业自身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采用减振、消声、降噪、隔音等相关措施。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进行了报纸公示、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报纸公示、报批前公示、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的有效期限内,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未收到相关公众提出的意见。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承诺按要求执行。 |
| 公示时间 | 2026-01-15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