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要求,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征集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与机构类型
1.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短期托养等服务的能力;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托养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中服务项目的能力。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应由民政部门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省民政厅关于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的通知》等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消费补贴的养老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规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6.参与评估机构要求:****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机构至少配置5名专职或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者、评估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具有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素质和能力,10年内未发生隐私泄露事件。
7.参与机构养老服务要求(需同时具备):①备案的养老机构;②拥有足够的护理型床位。
8.****社区养老服务(包括上门服务企业)需满足以下四类之一:①具备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务能力的养老机构;②县域居家养老设施片区化运营的服务机构(企业);③至少拥有1名持证护理员且签有劳动协议。
9.参与聘用养老护理员服务:纳入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范围的服务机构(企业)管理,签有劳动协议的养老护理员,全职或兼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三、补贴形式
1.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要求,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2.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1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3.县民政局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面向本地区参与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养老服务机构统一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
四、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
五、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应于2026年1月23日前按要求向****(联系电话:0851-****2750,135****3056)联系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县民政局将在此次遴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参与机构的调整和补录工作。
附件: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
2.****民政厅关于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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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