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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项目编号:****
| 标的名称 | **市**区窦店镇辛庄户村村南0.03亩信号基站用地出租 | ||||
| 项目编码 | 2026-FS/01-0007 | ||||
| 坐落(地址) | **市**区窦店镇辛庄户村村南50米路西 | ||||
| 土地用途 | 林地 | ||||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号 | ||
| ** | 田间道 | 南至 | 梅春怀承包地 |
| 西至 | 魏守平承包地 | 北至 | 环村道 |
| 拟出让面积(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0.03 | 是否包含基本农田 | 否 |
| 基本农田面积(亩) | 地上物情况 | 无 |
| 权属类型 | 所有权人 | **** | |
| 是否包含承包土地 | 否 | 承包方式 | |
| 承包方 |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 ||
| 承包期限(起始日) | 承包期限(终止日) | ||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拟出让期限(年) | 9年零6个月 | 拟出让用途 | 建设通信塔及无人值守基站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再次出让 | 否 |
| 是否原承包人 \ 原出租人同意 | 前次出让方式 | ||
| 原出让期限(起始日) | 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 其他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 |
| 是否挂牌 | 是 | 披露方式 | **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 挂牌日期 | 2026-01-15 | 截止日期 | 2026-01-21 |
| 挂牌总金额(元) | 95,000.00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类型 |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 5 | ||
| 延牌次数 | > |
|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方式描述 |
| 交纳金额(元) | 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
| 交纳方式 | 处置方法 | ||
| 处置方法说明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95,000.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标准为每年10000元。 2.租金分期支付,上付款,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前五年租金,之后租金年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3.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0.03亩(20平方米)。 2.该标的项目租赁用途:建设通信塔及无人值守基站。 3.该项目拟租赁期限9年零6个月(合同租赁起始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终止日期不得超过2035年7月31日)。 4.该项目坐落位置:**市**区窦店镇辛庄户村村南50米路西范围。占地四至:**田间道;南至梅春怀承包地;西至魏守平承包地;北至环村道,土地利用现状为乔木林地,分区规划为林草保护区。 5.出让标的用于通信基站信号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本项目相关材料中已明确该地块出租期为2025年8月1日至2035年7月31日,其中2025年8月1日至本项目起始日期以临时占用形式收取临时占用费,收费标准同租金标准。该项目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选择受让方,合同起始日期以产权交易结果时间为准。如果通过公开交易后,原使用方确定为受让方,由原使用方交纳自2025年8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临时占用费;如原使用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由我村集体向原使用方收取2025年8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日的临时占用费。若非原使用方成功受让,由村集体15日内负责清退现有使用方并保证项目地块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村集体全部承担。 7.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质押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也不得利用所承包(租)土地及资产进行融资。 8.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9.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未经出让****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10.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10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现场协调和监督,****政府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 ||||
| 联系人 | 孙海文 | 联系电话 | 138****1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