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立尚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
广东-东莞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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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202****7621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市桥头镇山和村雅堤南一路8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市****公司
项目概况 ****位于**市桥头镇山和村雅堤南一路8号,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4°6'51.170",北纬:23°1'6.890"。项目占地面积5400m2,建筑面积5140m2,项目主要从事机动车碳纤维配件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机动车碳纤维配件1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废气:厨房油烟:项目厨房是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项目设置集气装置对油烟进行收集后通过静电型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为60%,经处理后,项目厨房油烟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喷砂工序:项目喷砂工序颗粒物经设备自身配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钻孔工序:项目钻孔工序颗粒物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烤模、铺整工序:项目烤模、铺整工序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须符合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修边工序:项目修边工序颗粒物废气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抛光工序:项目抛光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项目拟在抛光工序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编号为DA002)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75%,处理效率85%。经处理后,抛光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抛光工序未收集到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细磨工序:项目细磨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项目拟在细磨工序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编号为DA003)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75%,处理效率85%。 经处理后,细磨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两者较严值的要求。 项目细磨工序未收集到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打磨工序:项目打磨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项目拟在打磨工序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编号为DA004)引至高空排放,收集效率75%,处理效率85%。经处理后,打磨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两者较严值的要求。项目打磨工序未收集到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制模、固化、罐压成型、喷漆、晾干/UV固化、清洁工序:项目拟将制模、固化、罐压成型、喷漆、晾干/UV固化、清洁工序废气设置在密闭空间,并对制模、固化、罐压成型、喷漆、晾干/UV固化、清洁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水帘柜+水喷淋装置+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收集效率为90%,其中漆雾的处理效率为95%,有机废气处理效率为80%,经处理后制模、固化、罐压成型、喷漆、晾干/UV固化、****组织部分漆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表)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两者较严值;TVO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苯乙烯有组织排放速率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NMHC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表)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漆雾(颗粒物)厂界浓度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制模、固化、罐压成型、喷漆、晾干/UV固化、清洁工序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其他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表1第二时段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引****处理厂处理后外排。水磨废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水喷淋用水:项目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定期捞渣,不外排。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有机废气水喷淋废水:经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雨污分流: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渠收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噪声:项目厂界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按照指定生活垃圾堆放点进行堆放,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建设单位承诺按要求执行
公示时间 2026-01-15
联系人 ****环境局
联系电话 ****1131
通讯地址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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