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白桦树汁企业项目建设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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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支持白桦树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9号)落实要求,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编制形成《**省支持白桦树汁企业项目建设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省支持白桦树汁扩大营收规模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省支持白桦树汁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省支持白桦树汁企业项目建设补贴政策实

施细则

2. **省支持白桦树汁扩大营收规模奖励政策实

施细则

3. **省支持白桦树汁贯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一审:陈婧

二审:程婷婷、韩波

三审:刘精锐


**** ****财政厅

2026年1月12日

附件1

**省支持白桦树汁企业项目建设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白桦树汁产业领域投入,扩大有效投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支持白桦树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9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白桦树汁企业项目是指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进行工业化生产和加工的**或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贴息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贴息支持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为**或改扩建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进行工业化生产和加工的项目,立项、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齐备;项目已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

(三)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际用于该项目建设;

(五)项目单位近三年无重**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贴息支持:

(一)贴息利率:不超过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二)贴息期限:依据项目实际建设周期(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第六条 贴息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总金额×项目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12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贴息政策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建成投产项目的贴息申请。

第八条 贴息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信息化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信息化厅;

(三)组织审核。****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投资、贷款、利息支付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贴息金额;

(四)公开公示。拟补贴****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信息化厅****政府呈报贴息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政府批复意见,下达贴息资金,同步分****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企业项目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企业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库作用,动态收集企业信息,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信息化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信息化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工信****信息化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化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二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化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三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信息化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出规模、销售收入、贷款额度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调整,本细则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附件2

**省支持白桦树汁扩大营收规模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省白桦树汁食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支持白桦树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9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工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政策内容

对食品工业企业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生产相关产品年营收规模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支持。

第三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二)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信息化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认定,生产的产品是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的;

(二)相关产品在奖励年度内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1亿元或3亿元;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其白桦树汁相关产品年营业收入为核算依据,对首次突破不同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年营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的,奖励100万元;

(二)年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三)年营收首次突破3亿元(含)的,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首次突破”指的是政策制定印发当年起,首次达到相应营收规模档次。同一营收规模档次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八条 “年营收”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销售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的系列产品所获得的营业收入总和。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九条 奖励政策按年度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信息化厅;

(三)审核认定。****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销售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励额度;

(四)公开公示。拟奖励****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企业****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信息化厅****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奖励资金,同步分****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库作用,动态收集企业信息,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信息化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信息化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工信****信息化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化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三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化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四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信息化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品利润率、销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时获得省级其他销售奖励类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调整,本细则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附件3

**省支持白桦树汁贯标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白桦树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品质与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省支持白桦树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5〕9号)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工业企业(含具备食品生产资质的其他工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食品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和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三)申请贯标奖励的产品是以白桦树汁为主要原料的;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高标准”是指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能够保证企业生产出高质量白桦树汁产品的各种标准。不特指具体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贯标”,是指企业在其生产活动中,在产品质量、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方面采纳并持续执行高标准。

第七条 对经审核评价认定为高标准贯标的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即视为承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持续执行并维持所申报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接受为期三年的跟踪监督(以下简称“责任期”)。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九条 奖励政策按年度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信息化厅;

(三)审核认定。****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贯标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奖励企业和产品名单;

(四)公开公示。拟奖励****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企业****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信息化厅****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资金拨付。****政府批复意见,下达奖励资金,同步分****信息化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库作用,动态收集企业信息,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信息化厅要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三年责任期内,****信息化厅将随机对获奖励企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未出厂、已市场流通等产品)进行年度监督抽查,抽查次数每年不超过一次。在责任期内,若企业的产品在监督抽查或随机抽检中,被检验认定为不符合其所申报的标准,将启动资金追回程序。****信息化厅发出《奖励资金追回决定书》,企业在收到《奖励资金追回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退回同级财政账户。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信息化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工信****信息化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二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信息化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三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化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四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信息化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将产品利润率、销售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调整,本细则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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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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