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14日---2026年1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936
通讯地址:**县庆都西路9号 ****审批局
邮编:07245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项目 | **省**市**县固店镇七里铺村村西300米 | **** | ******公司 | 项目位于**省**市**县固店镇七里铺村村西300米,总投资170万元。本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租赁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一期购置冷粘生产线5条、底片生产线1条、贴合生产线2条、中底生产线3条。一期项目建成后年产30万双鞋、30万双中底。二期购置中底生产线1条,二期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双中底。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年产30万双鞋、50万双中底。 | 1、本项目一期底片生产线破碎工序、中底生产线修边打磨工序、贴合生产线打磨工序和二期中底生产线修边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一期冷粘鞋生产线涂胶、电烤、冷定型、印刷和烘干(密闭间)工序;底片生产线挤出成型和搅拌工序;中底生产线搅拌、注射脱模和热定型工序;贴合生产线照射前处理、照射和贴合烘干工序;二期中底生产线搅拌、注射脱模和热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和集气管道”收集后,由1套“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颗粒物需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 5 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其他工业行业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甲苯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有组织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医药制造行业排放限值;有组织氯化氢、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甲苯、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模板清洗废水经泵吸入污水净化器处理后进入循环水池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禁止外排。 3、本项目产噪设备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
| 2 | ****鞋厂年产20万双注塑布鞋、10万双运动鞋项目 | **省**市**县寺庄镇小苏疃村祥福路28号 | ****鞋厂 | ******公司 | 项目位于**省**市**县寺庄镇小苏疃村祥福路28号,总投资80万元。本项目租赁闲置厂房,不涉及新增占地。购置注塑机1台、搅拌桶1个、电烤箱1台、下料机1台、粘标机1台、缝纫机20台、锁边机2台、冷粘生产线1条。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双注塑布鞋,10万双运动鞋。 | 1、本项目注塑布鞋生产线搅拌预热、注塑贴合(半封闭密闭间)、部分贴标工序和冷粘生产线丝网印刷(二次密闭)、刷胶、烘干(二次密闭)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和集气装置”收集后,由1套“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 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塑料制品制造标准限值;有组织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甲苯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其他工业行业标准限值;有组织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医药制造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甲苯、丙酮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需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区内厂房外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 本项目设备冷却用水和模板清洗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禁止外排。 3、本项目产噪设备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需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4、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禁止外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