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运行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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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运行
2026-01-16 09:03:46

【一线思考】

推动政府采购规范化运行

◆ 王召伦

如今,政府采购在公共**配置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24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达3.37万亿元。然而,部分地方在采购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政府采购规范化、高效化运行。本文旨在剖析问题背后的原因,并提出应对之策,****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突出问题

一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一方面,部分采购人对主体责任的认知存在偏差,将委托代理与专家评审等同于责任转嫁,陷入“委托即免责”的误区,导致采购需求编制、采购人代表委派、履约验收评价等法定职责在实践中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些采购人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如采购业务缺乏归口管理、岗位职责模糊且不相容岗位未分离、主体责任窄化为部门单一职责等。此外,采购人履职能力不足与廉洁风险并存。尤其在需求编制过程中,部分采购人或因不熟悉政策而疏漏频出,或刻意设置倾向性条款导致采购文件“量身定制”而屡遭质疑投诉,或因履约验收敷衍塞责而影响采购标的质量。

二是供应商诚信缺失。部分供应商提供虚假检测报告、业绩合同等材料参与竞标,其中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尤为严重,背离政策扶持初衷。围标串标、抱团牟利现象频发,形成黑色产业链,表现为投标(响应)文件同质化、硬件信息如MAC地址、CPU序列号等异常一致。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部分供应商常通过陪标、支付“弃标费”、约定报价等方式操纵竞争,导致采购价格虚高或有效投标人不足而流标。部分供应商组建专业质疑团队,以采购文件细小瑕疵为由小题大做、捏造事实,借机要挟相关方“花钱消灾”,浪费公共**,加剧“劣币驱逐良币”。部分供应商中标后以成本上涨、核算失误、供应断货等为由拒签合同,或履约时以次充好、降低标准、拖延进度,甚至违规分包、转包,严重影响项目质量与进度。

三是评审专家执业失范。复合型专家储备不足,如懂专业技术者常缺乏政策素养、熟悉政策者难具专业判断能力,导致评审中常出现程序违规或技术误判。部分专家背离客观、公正、审慎原则,如擅自变更评标标准、主观臆断任性停止评标或废标,导致评标效率低下、项目延误。个别专家受利益诱惑,与相关方串通评审或暗示评分倾向,收受不正当利益,****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在需求论证中,部分专家权责失衡,论证流于形式,以仅供参考为由规避责任,所出具的报告缺乏专业性。

四是代理机构内生动力匮乏。代理行业“僧多粥少”,导致“内卷式”竞争,挤压优质代理机构生存空间。为获取业务,部分代理机构采取低价竞争或迎合采购人不合理需求,忽视专业化建设,陷入“重市场、轻专业”误区,导致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低劣、评审环节管理松散等。为维系客户或牟利,部分代理机构隐蔽设置歧视性条款、串通供应商操纵结果、违规收取或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超额收取代理服务费、逾期退还保证金等,触碰法律红线。此外,部分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档案资料不完整或失真、存在任性替换或涂改资料等现象,导致代理服务质量管控与风险防控体系薄弱,廉政隐患突出。

五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一些地方监督科(股)室仅配备1—2名工作人员,却承担了备案审核、政策宣传、投诉处理等多项工作任务,在监督管理、查处纠治等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现代化监管手段滞后。有些地方主要以人工核查、事后检查为主,难以覆盖采购全流程、全时段、各主体,缺乏及时性、精准性和高效性。此外,部分地方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信息共享不畅,线索移交、联合查处流程不规范,未有效形成监管合力。

成因分析

一是认知缺位与执行偏差。部分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对法规刚性约束认知不足,实践中常出现认知错位。**,采购人将委托代理等同于责任转移;代理机构为追求客户满意度和短期利益,将客户服务凌驾于依法执业之上;评审专家混淆专业判断与自由裁量边界,影响评审专业性与公正性;监督部门手段滞后,忽视事前、事中预警管控。

二是主体能力建设不足。部分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业务素养与采购专业性要求存在差距。**,采购人缺乏常态化专项培训,在需求编制、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能力不足;代理机构受低价竞争挤压,不愿投入更多财力开展培训,从业人员对政策掌握程度不高;评审专家库分类粗放,部分专家知识更新滞后,评审质量参差不齐。

三是信用惩戒机制不健全。当前,政府采购信用体系与市场主体征信系统、行业信用平台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失信记录难以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应用,失信成本较低。信用评价体系存在一定的短板,对失信行为记录要求模糊,缺乏对恶意质疑、无故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流程规范,难以有效规制。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指标设置较为笼统,难以形成精准、有效的信用约束。

四是协同监管效能薄弱。基层监管力量与采购规模不匹配,监管覆盖面与深度不足。监管方式数字化转型缓慢,传统人工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全流程电子化采购要求,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能力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不足,导致恶意投诉、违规分包等问题屡禁不止。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充分、线索移交不规范、联合查处机制不健全,未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戒”的完整监管链条。

治理之策

一是构建“认知—机制—能力”闭环,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是实施采购工作的首要责任人。通过会前学法、案例剖析等方式,常态化开展主体责任教育。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将内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履职清单,推动建立健全归口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职责,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将采购合规性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问责。根据岗位需求,适时开展分级分类培训,重点加强采购需求编制、履约验收评价等实操环节的专业指导。对技术复杂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采购质量。

二是健全信用惩戒联动机制,****商行为。完善企业征信系统与行业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衔接机制。细化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标准,将虚假应标、围标串标、无故弃标、恶意质疑投诉等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并与“信用中国”实时对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围标串标、违规分包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无真实投标意愿、恶意质疑等情形的判定标准、流程,依法驳回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是提升执业规范与专业素养,优化专家管理。优化专家队伍结构,细化专家库专业分类,****政府采购政策素养与行业经验的一线复合型人才。完善入库资格审核、岗前培训与考核机制,实行“准入严审、优进劣出”动态管理。健全评审监督机制,推行评审全程录音录像存档备查制度。建立采购人、代理机构联合评价机制,探索将评价结果与专家抽取频率、资格保留及劳务报酬挂钩,实行评审专家“优质优先、优绩优酬”。强化廉洁防控,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与考核,落实利益冲突申报与回避制度,对违反职业操守的专家依法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切实维护评审公正性。积极推行“分散席位+暗标盲评”等评审模式,并依托“数字见证”,构建从专家分配到评审全程“物理隔离+智能监管”的闭环管控体系,确保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

四是强化专业建设与合规约束,推动代理机构转型。出台代理服务指导性文件,明确代理机构动态准入条件,合理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对代理机构过度低价竞争的合规引导和监管规范。将采购文件编制水平、质疑投诉发生率等专业指标纳入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依据,引导行业从“拼价格”向“拼专业”转型迭代。引导建立“资格认证+常态培训+职称评定+绩效奖惩”等专业人才培育激励约束机制,抓实代理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串通评标、违规收费等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督促代理机构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项目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鼓励通过第三方审计强化合规监督。

五是构建数字化协同监管格局,提升监管效能。根据采购规模科学合理配置基层监管力量,加强专业培训,建设稳定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交易+监管”全流程在线监督平台,实现全程留痕和动态监控,并运用大数据技术智能识别围标串标等异常情况,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完善行政处罚标准,细化裁量规则,明确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对多次违规主体从重规制并**曝光。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会商机制,规范信息共享与线索移交流程,形成日常检查、专项审计与巡查相结合的多元监管合力,构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立体化治理体系。****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查处频次和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使有关主体“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此外,笔者建议,以修法为契机,在相关法条中进一步明确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监管部门的权责职能。建议有关部门编制印发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及负面清单等,为各方行为主体划定政策底线与行为红线,推动各归其位、各司其职。构建各方协同共治机制,形成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采购合力,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优质优价、供采双赢的目标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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