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卫中心医****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县路口镇三惠路157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区马王堆街道晚报大道349号长城万悦汇21层2104号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后,产品损毁的风险转移至甲方。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产品到货日期与出厂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5)乙方负责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3.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检验合格证。 3.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3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投医疗产品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Ⅱ、Ⅲ类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I类医疗器械)。 3.4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三年,自甲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之次日起算。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三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超过三年的,以乙方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三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 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 3.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同类故障或经维修后同一部件再次发生的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乙方,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 4.售后服务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4.1.1 定期维护计划。 4.1.2 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4.1.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4.2.1 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4.2.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故障响应 4.3.1 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内在故障,应提供同型号备用设备,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3.2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区有专人负责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服务响应时间满足招标文件,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h。 4.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3.4 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5.其他要求5.1安装调试 5.1.1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以及协调费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1.2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配合和指导甲方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1.3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甲方将通知乙方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安装调试。乙方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装地点,并在医院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7日内到达甲方指**装地点,甲方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5.3乙方需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耗材清单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和承诺。 5.4所有设备均由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以及测试用耗材和试剂。 5.5乙方负责所供应设备接入甲方的信息系统(PACS,HIS,LIS等),并负责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医疗专业软件配密钥;具备专用软件一键恢复功能。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6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所需配套耗材、试剂****管理部门采购要求和物价政策且不高****医院同类产品的采购价格,甲方有权定期对价格进行审计,如发现价格虚高,乙方应退还差价并支付差价3倍的违约金。 5.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4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所有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款项(以财政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用三个月稳定运行后,由甲方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款项(以财政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每次付款前乙方甲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款10% 在所有设备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付清。(以财政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款账户: ****公司德宇支行(****:800********2017)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设备到货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试用1-3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卫生健康局再组织核实及验收(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补足。 5.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招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商务条款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所投货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履约验收响应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如因乙方设备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甲方被索赔或被要求停止使用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商誉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承诺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合同履行期内保持稳定,更换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将主要设备分包供应。 6.乙方对在合同履行中知悉的甲方患者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5年,违反者应承担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 7.乙方应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为运输中的设备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 8.设备接入甲方信息系统须符合《中华人民**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医疗数据安全相关规定,因设备漏洞造成数据泄露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果乙方没有在交货期内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4.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5.因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验收不合格或影响临床使用的,乙方除承担更换、维修费用外,还应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医疗事故或患者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等。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附件包括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规格响应表》《售后服务承诺函》《培训计划》《备品备件清单》等文件。所有附件应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一并装订签署,并加盖骑缝章,与合同主文具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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