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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2900MACPU1T45P | 建设单位法人:井福万 |
| 井福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区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97号 |
| 钢化及中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42-C3042-特种玻璃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01.524444 纬度: 36.72916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06 |
| 宁湟生建管〔2025〕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2900MACPU1T45P001Q |
| 2025-08-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24.8 | 运营单位名称:**** |
| ****2900MACPU1T45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驰原****公司 |
| ****0104MACTKU5D44 | 验收监测单位:**莫****公司 |
| ****2900MA758DM037 | 竣工时间:2025-10-06 |
| 2025-10-14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3 |
| 2025-12-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16D5Rka |
| ****钢化及中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位于**区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97号,租赁湟****创业基地内厂房(不涉及土建工程),购置上片机、切片机、钢化炉、磨边机、清洗机、打胶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16台(套),建设年产500000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80000m2中空玻璃生产线一条、60000m2夹胶玻璃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供热(电暖)工程及环保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钢化及中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位于**区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97号,租赁湟****创业基地内厂房(不涉及土建工程),购置上片机、切片机、钢化炉、磨边机、清洗机、打胶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16台(套),建设年产500000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80000m2中空玻璃生产线一条、60000m2夹胶玻璃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供热(电暖)工程及环保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年产500000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80000m2中空玻璃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供热(电暖)工程及环保工程。 |
| 由于夹胶玻璃生产线未上,不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而且污染物量减小,因此此项内容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钢化及中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位于**区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97号,租赁湟****创业基地内厂房(不涉及土建工程),购置上片机、切片机、钢化炉、磨边机、清洗机、打胶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16台(套),建设年产500000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80000m2中空玻璃生产线一条、60000m2夹胶玻璃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供热(电暖)工程及环保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钢化及中空、夹胶玻璃生产项目位于**区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97号,租赁湟****创业基地内厂房(不涉及土建工程),购置上片机、切片机、钢化炉、磨边机、清洗机、打胶机、切割机等生产设备16台(套),建设年产500000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80000m2中空玻璃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供水、供电和供热(电暖)工程及环保工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成品堆场须置于车间内,禁止各种物料露天堆放;钢化玻璃生产过程中采用电能加热(此环节无废气产生);玻璃切割、磨边过程采用湿式作业,确保无粉尘逃逸。涂胶、密封、灌胶、排气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附录B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营运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钢化玻璃生产废水(磨边、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禁止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拦隆口镇班仲营村生活污水管网;同时沉淀池防渗措施,从源头杜绝渗漏。 (三)生产设备购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各类机械噪声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同时设置减振、消声、隔声设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遵守“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理处置原则。玻璃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磨边和清洗工序产生的沉渣、废包装材料、废铝条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废胶、废PVB胶条、废胶桶、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专业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贮存、日常管理、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转运。 | 实际建设情况:(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成品堆场须置于车间内,禁止各种物料露天堆放;钢化玻璃生产过程中采用电能加热(此环节无废气产生);玻璃切割、磨边过程采用湿式作业,确保无粉尘逃逸。涂胶、密封、灌胶、排气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附录B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营运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钢化玻璃生产废水(磨边、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禁止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拦隆口镇班仲营村生活污水管网;同时沉淀池防渗措施,从源头杜绝渗漏。 (三)生产设备购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各类机械噪声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同时设置减振、消声、隔声设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遵守“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理处置原则。玻璃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磨边和清洗工序产生的沉渣、废包装材料、废铝条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废胶、废PVB胶条、废胶桶、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专业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贮存、日常管理、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转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 实际建设情况: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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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标准 | 涂胶、密封、灌胶、排气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对涂胶、密封、灌胶、排气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进行了监测 |
| 1 | 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设置减振、消声、隔声设施 | 对企业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 |
| 1 | 遵守“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理处置原则。玻璃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磨边和清洗工序产生的沉渣、废包装材料、废铝条应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废胶、废PVB胶条、废胶桶、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专业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收集、贮存、日常管理、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转运。 | 1 玻璃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磨边和清洗工序产生的沉渣、废包装材料、废铝条分类收集、 综 合利用。2 废胶、废PVB胶条、废胶桶、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专业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3 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转运。 |
| 硬化道路、供水、供电、与办公用房、生活污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硬化道路、供水、供电、与办公用房、生活污水,已全部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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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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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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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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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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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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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