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审批
广西-梧州-万秀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索 引 号:****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印发日期:2026年01月08日
标 题: ****关于我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发文字号:梧政函〔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关于我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
梧政函〔2026〕2号
2026-01-16 10:16

******局:

你局《关于批准实施〈**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梧自然资报〔2025〕5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请依法组织实施。

二、出让地块为粤桂**特别试验区**片区C—02—02(1)号地块,面积110545.51平方米(折合165.8183亩)。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原则同意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成本、土地市场情况并经集体会审确定的拍卖出让起始价为5100万元,竞买保证金为1020万元,出让增价幅度为10万元及其整数倍。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2026年1月8日

(此件删减发布)

附件

**市2025年第14期工业项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局 2025年1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方案。

一、拍卖出让宗地概况和规划设计要求

(一)土地面积及位置

出让宗地编号为梧工拍〔2025〕14号,出让面积110545.51平方米(折合165.8183亩),为粤桂**特别试验区**片区C—02—02(1)号地块(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要求

根据《关于粤桂**特别试验区**片区C—02—02(1)地块设计条件通知书》[粤桂(梧)规建函〔2025〕84号]等有关规定,该地块的主要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如下:

1.土地用途:一类工业用地。

2.出让年限:50年。

3.容积率:0.7≤容积率≤2.0。

4.建筑密度:35%≤建筑密度≤60%。

5.绿地率:≤20%。

6.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69.7米高程为基准面,以93.7米高程为上界限,以59.7米高程为下界限,高差为34米。本条款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且可根据现场地形地貌适当调整基准面。

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8.建筑限高:≤24米。

9.其他规划设计条件详见粤桂(梧)规建函〔2025〕84号文。

二、出让方式

******局在《**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本局门户****交易中心网刊登发布拍卖出让公告,****交易中心采用**壮族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系统(**)网上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符合竞买报价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可参与网上交易系统的竞买活动。拍卖期间,按照出价最高者确定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三、拍卖出让竞买人范围

(一)除近3年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用地者(包括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二)竞买人既可单独竞买,也可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竞得人必须将竞得地块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开发建设,在整体开发完成前,不得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四、拍卖出让起始价、底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规定

(一)出让宗地经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土地市场评估价为5040.8753万元(平均30.4万元/亩);土地成本为2551.0562万元(平均15.38万元/亩)。******局依照有关规定集体会审确定拍卖出让起始价为5100万元(平均30.76万元/亩),竞买保证金为1020万元,出让增价幅度为10万元及其整数倍。土地成交后,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出让土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期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二)该宗地不设定底价。

五、拍卖出让竞得人使用建设用地应履行的义务及规定

(一)拍卖活动确定竞得人后,竞******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前必须付清该地块的交易服务费)、与粤桂**特****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分两期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第一期为土地成交价款的50%,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第二期为土地成交价款的50%,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0日内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银行公布执行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出让人支付利息。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税务部门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局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局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三)竞得人按规定缴纳全部土地成交价款及有关税费(逾期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还包括违约金)后,竞得人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四)申请人拟在****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局根据拍卖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局方可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竞得人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竞得人最迟应在出让文件约定****公司,并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新公司具体成立时间由竞得人在申请书中明确。****公司成立与否,竞得人和出让方均须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文件约定的有关事宜。如果竞****公司,出让方则不再同意变更,并依法按转让方式处理。

******局以宗地交付之日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日期。

(六)在竞得人按有关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付清土地成交价款和有关税费的前提下,******局在竞得人全额付清土地成交价款之日起按“五通一平”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竞得人。如竞得人不按时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必须付清土地成交价款、有关税费和违约金后,******局方可交付土地给竞得人。竞得人延迟缴纳上述款项的,******局有权顺延土地交付时间。竞得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18个月内完成整个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构成闲置土地的,******局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令第53号)等规定进行处置。

(七)出让宗地中的工业项目用地的产业类型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竞得人必须按以下标准建设:(1)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21456.8835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941万元/公顷(折合129.4万元/亩);(2)项目达产后,产出强度不低于4200万元/公顷(折合280万元/亩);(3)项目在交地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的每个年度,年上缴地均税收不低于175万元/公顷(折合11.67万元/亩);(4)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标准达标排放。

(八)竞得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日起18个月内投产,24个月内达产。****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化局及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核准。以上未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的,******局可以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按照建造成本折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地上建筑物属于放宽条件建设的不予补偿。

(九)竞得人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同时在项目开工、******局书面申报。不书面申报的,******局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2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竞得人应在到期前提前30日申报延迟原由,******局按合同约定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十)竞得人在出让年限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局****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用地。

(十一)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申请将竞得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十二)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出让宗地的国有****市政府无偿收回,宗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一并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十三)竞得人须按规划要求编制综合管线规划,并按批复后的综合管线规划实施。

(十四)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和“三同时”制度。项目用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治理难度大的项目进入。

(十五)项目必须按《**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进行相关设计和建设。

(十六)竞得人必须先编制《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评审通过,按《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确定的治理措施整治好地块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并书面明确整治好地块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山体修复等责任单位或人员、时间等相关问题后再进行开发建设。

(十七)出让宗地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设施由竞得人负责出资建设。同时,宗地范围内的综合管线(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与周边市政设施的衔接,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建设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交通关系。

(十八)出让宗地范围内除地上建(构)筑物外,其他附着物(包括地下通讯线、地下隐藏物、埋藏物、地下管网等)的拆除或迁移,竞得人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均由竞得人自行支付。

(十九)涉及地块内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竞得人需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支付。

(二十)出让宗地范围内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竞得人需要采伐出让范围内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自行负责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费用由竞得人支付。

(二十一)根据《****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梧政规〔2018〕9号),竞得人所竞****政府****管委会通过亩均综合效益评价,确认连续两年上缴税收低于2万元/亩而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后,结合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按不高于原出让价款予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其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自然**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22〕11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上述建设项目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主管部****政府组织纳入公共**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二十三)在宗地范围内,由于规划调整,规划路网建设时占用地块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在扣减道路用地后,剩余地块的总建筑面积与原地块建筑面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竞得人须无条件****市政府主管部门。

(二十四)拍卖出让后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由竞得人负责支付。

六、拍卖出让时间

******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七、拍卖出让组织实施者

******局依法组织实施。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