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月15日我局拟对1个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年产2000吨路用功能改性塑料颗粒项目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安港路99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801.67万元,租赁****开发区大港**港路99号**永****公司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年产2000吨路用功能改性塑料颗粒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循环冷却塔水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依托**永****公司化粪池收集后接****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北港河。 (三)本项目造粒废气(NMHC、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尾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造粒机、筛分机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废导热油(造粒机采用电加热导加热,电加热)、废活性炭、废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废包装袋、筛分废料、废锂电池,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不合格品直接回用于生产线造粒,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6.1(b)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不合格品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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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