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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公司年产10万吨精品玻璃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洛****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9MAE6ETTH7F)上报的由****编制完成的《洛****公司年产10万吨精品玻璃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落实。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原料、产品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项目破碎设备全部地下安装,生产车间内合理布置干雾抑尘装置;物料转运及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豫环办〔2024〕7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按照《**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稿)》(豫环办〔2024〕72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废水。(1)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2)水洗、筛分、分离塔分离及脱水工序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得外排。(3)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的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项目若涉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并取得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化南路161****环境局**分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2277
传真:0379-****2277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