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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公司:
你公司发来的年产200万件制剂生产线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技改扩能搬迁项目(项目代码:****)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年产200万件制剂生产线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技改扩能搬迁项目水**论证表(A)》,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公司在**市**区**工业集中区**片区岩冲一屯西面1200m处项目设置取水口1处,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9°25′45″,北纬24°11′57″,以凿井、水泵提水的方式取用地下水用于工业用水(应急备用),年总取水量为4.8万m3。
二、你公司要按照《年产200万件制剂生产线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技改扩能搬迁项目水**论证表(A)》的要求,落实水**节约和保护各项措施。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建立取用水和退水档案管理制度。
三、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水利局申报并通过验收,然后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材料提交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工程取用水后应按要求做好取用水统计台账。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四、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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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