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自然资发〔2026〕7号
******分局:
你局《关于申请知新35井钻井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延期的请示》(德旌自然资〔202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和《****关于临时用地延期办理及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德自然资发〔2025〕50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公司****公司采气一厂(以下简称:申请人)延期使用位于**区双东镇东美村9组,共0.238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0.238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作为知新35井钻井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参照初次批复为准,不得改变。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截止2027年5月28日。
三、你局应告知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延期使用过程中坚决杜绝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等违法行为,否则,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你局要督促申请人在该临时用地延期批准后20日内按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
五、你局应严格按《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临时用地到期后,及时组织、督促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并做好复垦初验和备案工作,确保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在自然**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中的完成复垦备案销号工作。
六、你局应当在该临时用地延期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且在该临时用地初次申请复垦期限内),将该临时用地续期批准文件等资料上传至自然**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临时用地续期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续期批准信息。如超期未完成信息备案的,此批复视为废止。
****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