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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支队战勤保障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市**区鹤龙街**三线自编6号218房(仅限办公用途)
被投诉人1:****支队(**市消防救援局)
地 址:**市**区**路1301号
被投诉人2:**衡信****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区柑子园街15号1幢1单元5层8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 址:**市**区万春镇高山村9组10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投诉事项4,投诉人的资格审查错误;投诉事项5-13,宝莱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假响应制造商品牌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4,宝莱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诉事项15,宝莱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6,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事项17,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4、17成立,投诉事项5-16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