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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市**区**路49弄1号1109室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0)普字不动产权第004057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5.62 | 房屋总层数 | 22 |
| 所在层数 | 11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纳入评估的资产,其评估价值为房地合一、各付各税条件下的含增值税的价值。 2、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未对各种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建筑物评估结论是在假定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查做出的判断,且假定委估资产的建筑质量为合格工程。 3、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所备查文件。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房屋展示时间为公告期内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下午5点)。如需看房屋,请提前电话联系徐杰,联系电话:139****9334。 2、本项****银行按揭贷款的,****银行咨询办****银行办理: ****银行:高经理 136****2775; **银行:金经理135****8720;**银行:迪经理158****2927;中信银行:詹经理139****7118;民生银行:沈经理136****3364;工商银行:倪经理137****5337;**银行:周经理136****8858。 无****银行咨询办****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办理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 3、不动产登记簿备注及不动产证附记:归并。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701号1301单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425358元到****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转让方收到全****银行贷款的,为首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签署《**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受让方应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启动办理税务申报纳税手续。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过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成交价格的15%及**市购房贷款政策的要求。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须由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银行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联交所在收到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需同意****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及抵押等)。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银行账户。****银行贷款(包括由****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银行账户。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物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物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交纳账户名称:****有限公司;账号:970********900000258;开户行:****银行**支行。 11、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的价值。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2.5358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下午5点)(请提前电话联系) |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徐杰 |
| 联系电话 | 139****93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