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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宝**2025年度河道清淤疏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信息中心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报告书》主要存在工程与上位规划的符合性分析不足,陆生生态和水生生态评价内容不符合导则要求,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需进一步核实等问题,《报告书》尚不足以支撑环评结论。
二、鉴于上述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我局决定暂不予批准该《报告书》。待《报告书》有关问题补充修改完善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报告书》未依法取得我局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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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