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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市民政局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 194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第二款:设区的****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 |
| 195 |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除本条****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政府信息… | **** |
| 196 | 基本殡葬服务 | 1.《**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第十五条:殡仪馆、****公墓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墓****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2.《****民政局**市城乡居民**殡葬实施意见》(宜民事〔2016〕2号):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居民给予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免费。 |
****管理处、****管理所 |
| 197 | 孤儿救助 | 《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 | 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福利院 |
| 198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咨询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府****办事处)、****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司法行政、财政、****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政府****办事处)明确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委员会明确人员担任“儿童主任”,负责包括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
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福利院、****管理站 |
| 19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条(此件不公开) |
****管理站 |
| 20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二十九——第三十五条。(此件不公开) 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十八条(此件不公开) |
****管理站 |
| 20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三十六—四十条(此件不公开) |
****管理站 |
| 202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四十一——四十九条(此件不公开) |
****管理站 |
| 203 |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此件不公开)) |
****管理站 |
| 204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十八——七十四条(此件不公开) |
****管理站 |
| 205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政府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省实施办法》(**省****委员会公提供老年人权提供老年人权提供老年人提供老年人服务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益保障政策支益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持务务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市老龄委工作处 |
| 206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 1.《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府****办事处应当****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2.《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法院 ****检察院 **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救助管理站、****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
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管理站 |
| 207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管理局 |
| 208 | 社会组织评估 |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民管函〔2022〕26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管理局 |
| 209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 ****管理局 |
| 210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社会团体法人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管理局 |
| 211 | 行政区划简册公开发布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机关****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区划地名科 |
| 212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机关、城市管理部****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机关****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机关、城市管理部****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机关****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管理站 |
| 213 |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跨****人民政府民政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
****管理站 |
| 214 |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 1.《****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3.《**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弃婴(儿)是指被法定监护人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婴(儿)。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 弃婴(儿)入院后,在当地报纸公告60日,公告期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正式办理入院手续。正式入院后****机关为弃婴(儿)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及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福利院 |
| 215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
****管理局 |
| 21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发布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户)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 |
| 217 | 彩票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公告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四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 ****中心 |
| 218 | 福利彩票兑奖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二十五条: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 ****中心 |
| 219 | 福利彩票公益金助学 | 《关于开展“****大学”公益活动的通知》(皖彩函〔2016〕34号):为进一步践行福彩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文化,积极将“****大学”等打造成我省福彩公益活动的品牌,经研定,****中心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大学”公益活动。六、活动要求4.助学金发放形式。****学校、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等,结合各市助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发放仪式。 | ****中心 |
| 220 | 福彩公益专项活动 |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第十三条: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坚持依照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 ****中心 |
| 221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
****管理局 |
| 222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管理局 |
| 223 | ****银行账号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银行****机关备案。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社会团体的印****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
****管理局 |
| 224 | 民办****银行账号备案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机关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
****管理局 |
| 225 | ****银行账号备案 | 《基金会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机关备案。 | ****管理局 |
| 226 | 养老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养老服务科 |
| 227 | 慈善信托备案 |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28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29 | 涉外结婚登记网上预约服务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 内地居****机关****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按照便民原****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华****机关是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机关。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条:婚姻登记处应当提供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应当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登记处应当开通互联网网页、微信公众号或服务小程序等进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理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3.《**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皖民办字〔2018〕144号)第二十条 省民政****机关统一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互联网网页。互联网网页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的程序等内容。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本市114查询台登记。 |
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 230 | 涉外结婚证、离婚证补领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内地居****机关****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按照便民原****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华****机关是省、自治区、****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机关申请办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机关申请办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儿童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 23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涉及**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方的评估报告和**协议。**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32 |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养老服务科 |
| 233 | 80岁以**龄津贴发放 |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养老服务科 |
| 234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民政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皖民养老字〔2025〕33号)第四 :一级、二级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三级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四级、****民政厅组织评定。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 养老服务科 |
| 235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 |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养老服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