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北碚区1-10-1地块支路道路(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重庆-重庆-北碚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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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298501G/2026-00002
发文字号**水〔2025〕125号
****水利局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成文日期2026-01-16
发布日期2026-01-16
有效性有效
****水利局关于****碚区1-10-1地块支路道路(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日期:2026-01-16

****水利局

关于****碚区1-10-1地块支路道路(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准予

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碚区1-10-1地块支路道路(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编码:****)和《****碚区1-10-1地块支路道路(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碚区1-10-1地块支路道路(一期)位于****碚**镇,建设单位为******公司,建设性质为**。道路全长862.725m,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标准路幅宽度16m,设计车速20km/h,路面结构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无隧道、桥梁,平面交叉5处。工程施工设置1处施工营地、1条总长度0.28km的施工临时道路。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53hm2,其中:永久占地1.48hm2,主要是道路工程占地;临时占地2.05hm2,主要包括临时施工便道、临时边坡占地。本项目土石方挖方4.1万m3,填方2.3万m3,余方1.8万m3,余方全部运至回填利用**远初麓泉****公司位于**区**镇**村张家坡社的缙岭麓泉民宿项目以及局部坡地农业土改回填利用,运距约0.5km,本项目不单独设置弃土(石、渣)场。

本项目主体工程于2023年7月开工,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18个月。项目总投资4623.68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2339.63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本项目占地范围内不涉及拆**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53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静态总投资203.18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74.57万元,方案新增28.612万元(其中:植物措施5.96万元,监测措施5.60万元,独立费用11.11万元,基本预备费1.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942万元(49420.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报告。

(五)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请项目法人接到本许可后,****总局****税务局、****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按照市级文件规定办理。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在征得我局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水利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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