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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5)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1.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排放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定价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39号)。2.《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88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7〕929号)。 6.《****财政厅等五家单位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税〔2024〕16号)。 7.《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 |
| 2 | ****建设局 | ****中心 | / | 城镇供水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日常用水 商业用水 建筑用水 | 日常用水收费标准:1.5元/m3 商业用水收费标准:2元/m3 建筑用水收费标准:2.5元/m3 | 县住建局、县水利、县发改 | 《关于**县给水收费标准的批复》 | |
| 3 | ******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 部门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 土地出让金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 土地出让金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 |
| 4 | 划拨价款 | 政府性基金 | 收取划拨价款。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 65万元/亩 | 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下发选址意见书,按照65万元/亩收取确定。 | 《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 | ||||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宅、非住宅 | 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中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
| 6 | ******草原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 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寒草甸类3100元/亩;高寒草原类3100元/亩;山地草甸类3500元/亩;高寒草甸草原类3050元/亩;高寒荒漠草原类3850元/亩;温性草原类3500元/亩;高寒荒漠类3750元/亩;温性草甸草原类3450元/亩;暖性灌草丛类2950元/亩;温性荒漠草原类3750元/亩;低地草甸类3250元/亩;热性草丛类3200元/亩;热性灌草丛类3100元/亩;温性草原化荒漠类3500元/亩;暖性草丛类2800元/亩;沼泽类3100元/亩;温性荒漠类3650元/亩;人工草地3250元/亩。 |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藏财税〔2024〕15号 | 《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
| 7 | 税务部门 | 政府 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按12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按8元征收;宜林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 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 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 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 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 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标准2倍征收。 5.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 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工程,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藏财税20号)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自治区 人民政府令第92号)、《****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 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综〔2015〕122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