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公司注塑件、压铸件、冲压件、机加工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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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公司注塑件、压铸件、冲压件、机加工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区新圩镇碧桂园梅**智能制造产业**二期4栋301 |
| 建设单位 | ******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 |
| 项目概况 | 项目年产注塑件1200万件、压铸件20万件、冲压件100万件、机加工件10万件。 |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不得擅自外购废旧塑胶从事产品生产,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纳入**区新圩镇屯梓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铝灰渣、废切削液、含切削液的金属屑、废抹布、废机油、废油桶、废空桶、水喷淋浓水、废过滤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