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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站: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公司提出的**县****电站项目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达到最小下泄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曾仲文,联系电话:0763-****978)。
****水利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