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审查《******公司汽车塑胶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生态环境局**分局,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传 真:0752-****511
| 项目名称 | ******公司汽车塑胶配件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光学科技建设项目(一期) A栋8楼、9楼, |
| 建设单位 | ******公司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镇隆镇甘陂村地段光学科技建设项目(一期)A栋8楼、9楼,属于**项目,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年产汽车内饰塑胶配件900万件,汽车外饰塑胶配件750万件。 | ||
| 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项目喷枪清洗水收集到喷漆水帘柜;喷淋塔用水和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浓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2.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3.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4.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废UV灯、漆渣、水帘柜浓水、废网版、废抹布、废机油、废机油桶、水喷淋浓水、废干式过滤器滤芯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