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
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
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用途由农用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属于用途变更,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5年6月,嬉子湖镇人
民政府委托****,****文化站(****)调
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报告涉****文化站(****)用地性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基本情况如下:
****文化站(****)地块位于**市**市嬉子湖镇曹岗村,
地块内主要为中交安投S231****中心(中交一公局**工程投资建设有限
公司)。地块东侧为007县道,南侧为空地,西侧空地,北侧为农用地及水塘。
总占地面积1012.3平方米(合1.518亩)。
(二)调查情况
调查工作于2025年6—9月期间开展,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勘查、
人员访谈、历史使用情况调查。
确定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林用地,无工业企业存在。现场踏勘结果为:地块
内为中交安投S231****中心(中交一公局******公司)。
地块周边200m主要为居民点、****中心敬老院,无工业企业。经调
查分析,不存在地块潜在污染源,基本判断该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
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
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为保证调查结果准确性,排除不确定因素,
本次调查增加了现场土壤样品快速检测。利用XRF、PID现场快检设备检测地块
土壤重金属和有机物,以准确判断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三、报告主要结论
通过对本地块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
断,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另外,通过地块表层土壤现场快速检测,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砷、
镉、汞、镍、铜、铅含量快速检测结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和总铬快速检
测结果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
(DB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背景值相比未见
异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要求,
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工作可结束,无需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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