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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涉桑干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审查的函》(晋电网建函〔2025〕28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千伏变电
站500千伏线路工程涉桑干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涉桑干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桑干河洪水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水文站监测断面下游约0.5km处,工程运行期你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运行和测验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五、本次审查仅为河道洪水影****水文站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七、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涉桑干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涉桑干河
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11月13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涉桑干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建设单位****、设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万晟****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0年7月30日,****委员会以晋发改审批发〔2020〕358号文对****神头开关站—雁同双回线路改接晋北1000****电站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予以核准批复。本项目已于2024年4月完工投产。
二、本项目位于**省**市朔**、**、**县、**市境内,工程线路G103-G104在**市**县安荣乡东鄯河村东侧跨越桑干河1次(对应治导线桩号K141+350),G103、G104塔基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G103塔基距离桑干河右岸管理范围线约183m,G104塔基距离桑干河左岸管理范围线约47m;A99X-A100在**市**市河头乡新桥村东北侧跨越桑干河1次(对应治导线桩号K254+700),A99X塔基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A99X塔基距离桑干河右岸管理范围线约30m,A100塔基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治导线外,A100塔基距离左岸治导线左侧边界约31m。
三、本项目涉桑干河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项目防洪标准确定为30年一遇,输电线路弧垂与洪水位间距按100年一遇复核,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有关规定要求。
四、基本同意跨河断面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和成果。
设计洪水成果表 单位:m3/s
| 流域 | 断面位置 | 频率 | ||
| 1% | 3.33% | 5% | ||
| 桑干河 | G103-G104 | 1600 | 1220 | 1026 |
| A99X-A100 | 3033 | 2012 | 1669 | |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输电线路跨河弧垂满足规范要求。
六、基本同意水利规划实施、河势稳定、河道行洪、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影响分析内容。
七、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九、若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十、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工程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十一、建设单位应承担未批先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