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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宁新****公司23%股权 | ||
| **** | 监测编号G32026HA****010 | |
| 0.0001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6-01-16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2-13 | |
| **宁新****公司 | |||
| **省**市**区青石山街道**大道与创新路****园区7号楼四楼 | 所在地区**省/**市 | ||
| 周浩 | |||
| 2024-05-30 | 注册资本(万元)20000.000000人民币 | ||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微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 ****0402MADMDWJQ22 | |||
|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电池零配件生产;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充电桩销售;****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电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气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家用电器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股东会决议 | ||
| 14人 | 金融分类|||
| 3 | 股份总数|||
| ****集团有限公司 | 57 | ||
| 河****集团有限公司 | 23 | ||
| 平****集团有限公司 | 20 | ||
| 2025 年 | |||
| 1868.07235 万元 | 773.313882 万元 | 1094.758468 万元 | |
| 0 万元 | -11.318542 万元 | -11.318542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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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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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数据出自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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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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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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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5.418053 万元 | 465.611435 万元 | 1139.806618 万元 | |
| 0 万元 | -0.193382 万元 | -0.193382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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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6-01-15 | 评估基准日2025-11-30 |
| -10.42 | 评估总资产(万元)1868.01 |
| 773.31 | 净资产(万元)1094.700000 |
| 河****集团有限公司 | ||
| ****0100MA9LLNXXXC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合实验区华夏大道180****广场南楼513室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30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博 | |
|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 | 金融分类||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23.00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3.000000 % |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 |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 2026-01-1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委员会会议纪要2026-1号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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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 否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1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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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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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宁新****公司23%股权转让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对于转让企业未实缴出资部分,意向受让方受让后需要承担补缴责任,并知晓该情况系自愿受让。若因未实缴导致转让企业被追责,意向受让方需承担因未补缴出资给转让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给与赔偿。 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足****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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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挂牌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 标的企业已依法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期限调整至 2029年5月30日前,截至目前就该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股权后,应依法配合并促使标的企业办理前述出资期限调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或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责任,依法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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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周楠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35****0198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附件下载: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