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市**区勤政路1号,****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6〕2号
关于对**苏****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三期)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苏****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苏****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复合材料项目(三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省**市**区宜平路111号,****工业园内,符合用地规划。本项目购置低混机、挤出机、注塑机、均化罐、去味罐、压片机、旋风筛、磨粉机等生产、检测、试验设备,建设年产68000吨高性能复合材料的能力。
项目已取得**市丹****办公室备案(镇徒政务办备〔2025〕10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预处理****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胜利河。接管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项目要求及表2要求。厂区内厂房外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标准。厂界(单位边界)处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除尘灰、废滤芯等一般固废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固废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900吨,COD≤0.27/0.045吨,SS≤0.135/0.009吨,氨氮≤0.018/0.0045吨,总磷≤0.0045/0.0009吨,总氮≤0.036/0.0135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38吨,VOCs≤1.786吨,氨≤0.2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197吨,VOCs≤1.83吨,氨≤0.2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860吨,COD≤0.56/0.095吨,SS≤0.325/0.019吨,氨氮≤0.037/0.0085吨,总磷≤0.0093/0.0014吨,总氮≤0.084/0.0255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648吨,VOCs≤2.406吨,氨≤0.20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427吨,VOCs≤2.46吨,氨≤0.2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