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万吨对甲苯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新****基地,华殷路与淮新南路交叉口东南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总占地面积约71亩,**三氧化硫生产装置、对甲苯磺酸生产装置及配套的罐区、仓库、环保系统等公辅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万吨/年对甲苯磺酸,副产品:3.5万吨/年硫酸(含硫酸及三氧化硫)的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354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8万元,占总投资的2.5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施工期场地颗粒物执行**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限值。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熔硫废气、硫膏提纯废气经碱吸收+水吸收+除雾+依托焦化现有LNG焚烧炉(LNG焚烧炉+SNCR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LNG分公司DA001排气筒排放;其中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相关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标准;
硫磺制酸废气经双氧水脱硫法处理后经DA074排气筒排放;其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及修改单表6特别排放限值;
磺化、析晶离心、淋洗、干燥、浓缩、精馏废气经装置冷凝后不凝气与工艺其他废气、装卸站废气、甲苯储罐废气、1,2-二氯乙烷罐区废气进入碱吸收+水吸收+除雾+二级树脂吸附-蒸汽脱附回收处理后,与危废库废气一并进入RTO焚烧炉+碱洗塔+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DA075排气筒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1,2-二氯乙烷、氯化氢、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5标准;
实验室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碱吸收塔+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DA076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
对甲苯磺酸装置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DA077排气筒排放;混磺酸钠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经DA078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
(2)无组织排放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界1,2-二氯乙烷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4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甲苯、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7 标准,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浓度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及修改单表8中标准值;厂界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要求。
(3)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减少移动源大气污染。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配套雨水排水管网、污水排水管网。
三氧化硫装置废水经槽罐车运输至焦化现有的165m3/h提盐处理系统;**回用,其余制盐。
对甲苯磺酸制备工艺废水、三效蒸发冷凝液、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水、化验室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架空管线至****焦化厂区350m3/h酚氰废水处理系统+300m3/h酚氰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回用,浓水满****园区污水处理深度处理。
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循环水站排污水架空管线至焦化现有250m3/h****处理站处理;**回用,浓水满****园区污水处理深度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一般固废包括纯水制备废膜、废填料,经更换后厂家回收,合理处置。。
危险废物包括熔硫废渣、过滤残渣、高温蒸硫残渣、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精馏釜残、废树脂、机修废物、化验废物、废布袋及布袋收尘,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混磺酸钠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进行鉴别后合规处理;未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站、事故中转池、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监控池、危废库、废气治理措施装置区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定期监测,确保土壤和地下水水质安全。
7、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与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严格环境防护距离管控。本项目与10亿Nm3/年焦炉煤气分质深度利用项目合围厂界外扩700m作为环境防护距离。你公****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10、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分局、**(**)新****基地****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电话:0561-****106(行政许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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