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临清市新光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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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新****公司等2户不良资产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6

债务企业名称:**市新****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

所在地:**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1,387.21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市新****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1,387.21万元,利息合计8,835.95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地区。2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贷款方式

是否诉讼

1

**市新****公司

490.00

3,150.52

0

信用

2

****公司

897.21

5,685.42

0

抵押

合计


1,387.21

8,835.95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户 **市新****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市新****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信用贷款。****法院确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市新****公司尚欠本金490万元,利息3,150.5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市新****公司成立于2010-04-13,法定代表人为石炳林,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缴资本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56607J,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工业园(尚店东段屯村),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矿山用具机械、农业机械的制造、加工、生产、批发、零售。棉花收购、批发、****公司经营)。

三、诉讼执行情况

(一)诉讼情况

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金190万元):

1.**市新****公司偿******联社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临****公司、石立军、贾金玉、张学刚、金传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临商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本金300万元):

1.**市新****公司偿还原******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临****公司、石立军、贾金玉、石炳林、杨淑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情况

本金190万元:****商行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审判案号:(2015)临商初字第1895号,执行案号:(2023)鲁1581执1618号,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商行的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2025年7月24****法院作出(2025)鲁15执复27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关于对临****公司、贾金玉、石立军、张学刚、金传芳不予执行的部分;驳回**市新****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金300万元:****商行于2023年4月3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审判案号:(2015)临商初字第1866号,执行案号:(2023)鲁1581执1093号,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商行的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2025年7月23****法院作出(2025)鲁15执复25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关于对临****公司、石立军、贾金玉、石炳林不予执行的部分;驳回**市新****公司的异议请求。

第二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尚欠贷款本金897.21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贷款。****法院确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897.21万元,利息5,685.42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石炳林,注册资本为916万元,实缴资本916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省**市**市尚店镇东段屯村,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棉花收购、销售;棉短绒加工、销售;纤维纺织;织布;棉纱销售;本公司所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抵押物情况

****公司名下位于尚店镇东段屯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证号:临国用(2013)第0087号,面积16282平方米,房产证号:06683号,面积8757.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本债权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金额900万元。

四、诉讼执行情况

(一)诉讼情况

****商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158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临****公司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120.25元及利息;2.****银行****公司对临房他证尚有字第019047号他项权登记证书载明房******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就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石立军、贾金玉就上述第(二)项载明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执行情况

****商行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审判案号:(2016)鲁1581民初913号,执行案号:(2023)鲁1581执1280号,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商行的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2025年7月23****法院作出(2025)鲁15执复26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关于对石立军、贾金玉不予执行的部分;驳回****公司、**市新****公司的异议请求。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位于**市**地区,位于省道旁,交通方便。抵押物涉及工业出让地、工业房产等;抵押物位置较好,利用率高。工业房地产为独门独院,适合经营企业使用。涉及有抵押的项目所在片区未来具备较大升值潜力。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月16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郑经理 高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66

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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