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有的****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公司1户债权
所 在 地:**市**县
债权总额:4,512,197.43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5年12月30日,债权总额为4,512,197.43元,其中本金3,612,399.91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894,797.52元,其他费用5,000.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处置基准日:2025年12月3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债务人 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违约金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讼 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公司 |
3,612,399.91 |
894,797.52 |
5,000.00 |
4,512,197.43 |
二审中 |
抵押:①******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县**镇石头村22.8亩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黔(2017)**县不动产证明第****045号);②******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县厂内40项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字号:开工商动产抵登字(2017)第10号); 保证:******公司、覃桂淮、贺**、谢凡聪、李双全(已死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 合计 |
|
3,612,399.91 |
894,797.52 |
5,000.00 |
4,512,197.43 |
|
|
二、诉讼情况
****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7日受理诉讼程序,民事案件号(2025)黔 0121 民初 5423 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载明:
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612,400.00元;
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0.01元及基准日之后的利息(注:该基准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借款本金3,612,400.00元为基数,******联社磷都分社与****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筑**农信社借字****之约定为准,从2023年9月2日起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062.00元;
4.被告******公司、覃桂淮、贺**、谢凡聪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原告****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公司所有的厂内40项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字号:开工商动产抵登字(2017)第1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公司位于**省**市**县**镇石头村的22.8亩土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号:黔(2017)**县不动产证明第****04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8.00元,减半收取20,92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公司、******公司、覃桂淮、贺**、谢凡聪负担。
现该债权已由****公司提起上诉,截至处置基准日,该债权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公司债权
1.债务人****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4月26日,位于**省**市**县**镇环**路83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覃桂淮,****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矿产品(除专项),安全生产设备(除专项),建筑材料,钢材,生铁,二、三类机电产品,机电设备,劳保用品(除专项),文教用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脑耗材,矿山设备的销售(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须持有效许可证经营)。目前经营现状为歇业。
2.保证人******公司、覃桂淮、贺**、谢凡聪、李双全(已死亡)
(1)******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4月28日,位于**省**市**县**镇鱼上村,法定代表人为张应贤,股权结构为无实际控制人结构,****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324.543034万元,主营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水泥制造;建筑材料销售;石灰岩开采及销售)。目前经营现状为存续。
(2)覃桂淮、贺**、谢凡聪、李双全(已死亡)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1 |
覃桂淮 |
男 |
****221971****2613 |
**省**县**镇群兴村 |
| 2 |
贺** |
男 |
****221975****0019 |
**省**县**镇中西路 |
| 3 |
谢凡聪 |
男 |
****221961****0212 |
**省**县**镇环**路 |
| 4 |
李双全 |
男 |
****221975****0013 |
**省**县**镇南街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涉及**省**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处地段已实现“七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邮、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减少了企业自行建设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时间成本,企业可快速进场施工建设,具备较好投资价值;另外债权项下涉及诸多保证人,意向投资人可在执行程序中向保证人追索债权,具备一定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七)债权项下担保人有死亡情形,存在无法向其及其继承人追偿的风险;
(八)本次处置的债权资产范围不包括由债权人自行预缴的诉讼费。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月15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郝先生、钟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51-****8581
0851-****792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5427
****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