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现面向全区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区行政区域内,自愿参与本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具备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养老服务能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并已在民政部门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专业服务能力,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及适配设施设备,严格遵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服务质量符合行业规范。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中服务项目的能力。
二、申报条件
1.参与机构应依法经营,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问题正在整改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2.参与机构应具备使用“民政通”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相关信息系统的能力,掌握民政通(含小程序、APP)操作使用,承诺按照补贴政策要求,严格保护老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完成服务信息上传、消费券核销、支付结算等工作。
3.参与机构应具备补贴垫资能力和及时退回补贴资金能力,自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具备开具市发票的资格和能力,具备依法缴纳税收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与机构不得同时承担被服务对象的能力评估相关工作,应全过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对补贴资**全负直接责任,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5.参与机构应加强自律,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床位费、护理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等,不得虚假交易,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不得做出有违消费者意愿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机构申请表》(附件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额外提供参加电子消费券核销的服务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2)。
参与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民政局,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原件扫描):
1.机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备案证明、工作人员名单、与企业签订合同、发放工资凭证、缴纳社保证明、收费标准等;
2.资质证明材料:培训记录、合规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护理员可提供培训合格证书)等;
3 .硬件设施情况:服务场所权属证明、经营场所照片、设施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名册》(附件4);
(三)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及服务安全规范的书面承诺书(附件5)。
四、申报流程
1.申报机构应于2026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提交并送达纸质与电子版申报材料。逾期递交材料将采取分批次不定期方式进行审核。
2.****对申报机构资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本县区参与服务的机构,****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纳入项目服务机构名录;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的,不予纳入。
五、时间安排
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1月20日17:30;标书代写
审核时间:2026年1月21日—2026年1月22日;
公示时间:2026年1月23日—2026年1月27日。
六、监督管理
(一)****将对承接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抽查、资金使用核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将按规定取消承接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公示及项目实施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申报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取消其承接资格。
七、联系方式
**** 0553-****816
附件4: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名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