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查批复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县汾河流域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涉汾河、广胜寺涧河、团柏河、**涧河、洪安涧河及石姑姑涧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
(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县汾河流域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涉汾河、广胜寺涧河、团柏河、**涧河、洪安涧河及石姑姑涧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河洪水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水文站监测断面下游约4.5km处,工程运行期你单位应及时了解当地水情信息,对突发的安全事件或发现影响测验安全的隐患及时通知水文监测部门,确保运行和测验安全。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五、本次审查仅为河道洪水影****水文站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六、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七、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县汾河流域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涉汾河、广胜寺涧河、团柏河、**涧河、洪安涧河及石姑姑涧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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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县汾河流域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涉汾河、广胜寺涧河、团柏河、**涧河、洪安涧河及石姑姑涧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5年7月24日,****组织专家在**召开《**县汾河流域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涉汾河、广胜寺涧河、团柏河、**涧河、洪安涧河及石姑姑涧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环境局**分局、**清泽****公司、信宇****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清泽****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洪****管理局于2024年8月以洪行审发〔2024〕112号文对《**县汾河流域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地点汾河入境断面、汾河**中段引河入口、汾河中段引河出口、汾河**段出境断面引河出口、汾河干支流沿线重要河流节点断面及排污口,共计23处。
工程于2025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基本完工。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位于河道管理线范围内的14个点位,广胜****处理厂排污口、****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处理厂排污口、****煤矿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入汾处、汾河**段入境断面、汾河**中段引河入口附近、汾河**中段引河出口附近、汾河**段出境断面、洪安涧河入汾口、三交涧河入汾口、石姑姑涧河下游断面、广胜寺涧河下游断面。
三、****监测站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P=2%),输水管道及配套设施(采水槽)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P=5%);所涉河道防洪标准分别为:汾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广胜寺涧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团柏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涧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洪安涧河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洪水标准、石姑姑涧河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五、本项目涉及2座水文站,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监测断面(汾河)上游约4.5km****水文站,****煤矿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污口监测断面(团柏河)上游约6.0km处上团柏水位站。****水文站无影响。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