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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县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教学和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人民中路162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双拥路40-1****花园1栋1单元9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市****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四)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标书代写
投诉事项2:该项目设置样品分,违反财政部令87号22条。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接近一半(占近45%的分值),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标书代写
投诉事项4: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1、3存在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4不成立。
3、责令采购人、****政府采购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