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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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学员食堂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公司
地址:**省****县昌明镇**村**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疑事项:评分表 客观分 管理体系认证 “供应商具有以下有效的认证证书,且认证 范围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每提供一 项得 2.0 分。(本项满分 4.0 分) 1.GB/T22000 或 ISO22000 食品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 2.HACCP 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体系认证)。 注:以上认证在****总局全 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cn)查询,证书须在有效期 内,并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 商公章及网页截图,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 0.0~4.0 分得分” 我方认为,该条款中 “认证范围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属于设置不必要的限制性条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及采购文件编制的相关规范。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一)认证体系的本质属性与范围设定不匹配 GB/T22000、ISO22000、HACCP 均为通用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的界定遵循体系标准的统一规范,通常以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等大类作为核心表述,而非细化到 “热食类食品制售” 这类具体业态。 实践中,多数合规认证机构颁发的上述证书,均不会将认证范围限定至如此具体的品类,导致供应商即便持有有效、合规的管理体系认证,且实际经营业务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也可能因证书范围表述与评分要求不符而无法得分。该条款以非标准的范围表述设置门槛,与认证体系的本质属性相悖。 (二)违背 “实质重于形式” 的评审核心原则 本项目评分设置该条款的核心目的,应是筛选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达标的供应商。根据采购评审的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评审应聚焦供应商的实际管理能力与项目需求的匹配度,而非单纯苛求证书文字表述。 只要供应商的认证范围覆盖 “餐饮服务” 或 “食品制售” 等大类范畴,且实际经营业务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即足以证明其管理体系已覆盖对应业务环节,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该条款强行要求证书标注 “热食类食品制售”,过度强调形式要件,忽视供应商实际能力,可能将实质达标的供应商排除在外,偏离评分设置的初衷。 (三)构成隐性排他性条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条款中 “认证范围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的要求,可能导致部分小型供应商、**企业因认证机构服务差异(未提供细分品类标注服务),即便实际符合项目要求也无法得分;而部分大型企业可能通过定制化认证范围满足表述要求,形成隐性的不公平竞争门槛,****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请求:鉴于上述条款存在的不合理性,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方恳请贵单位: 对本项目评分表中 “客观分 - 管理体系认证” 条款进行核查; 依法撤销 “认证范围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 的不合理要求,将该条款修改为:“供应商具有有效的 GB/T22000(或 ISO22000)、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配送,同时供应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业务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的,每提供一项得 2.0 分,满分 4.0 分”(注:其他证明材料要求保持不变); 将核查结果及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反馈。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质疑内容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盼贵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采购的核心是供应商为本校培训学员制作餐食,准备就餐区并提供服务,且服务时间为全年,包括但不限于早、中、晚三餐,其餐食主要内容即为热食类食品制作,此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有直接关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综上所述,该条款是基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设定的,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之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特此函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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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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