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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2MABYF24L29 | 建设单位法人:万里 |
| 邹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镇**街道**高速以北、花莞高速以东 |
| 鸿图科技超大型一体****工厂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2-C3392-有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 经度:113.543056 纬度: 23.291111 | ****机关:**市黄****管理局****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0-09 |
| 穗开审批环评〔2024〕14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12MABYF24L29001Q |
| 2024-12-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0 |
| 6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2MABYF24L29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2MABYF24L29 | 验收监测单位:**环美****公司 |
| ****0103MA59ANEQ3N | 竣工时间:2025-04-01 |
| 2025-04-0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31 |
| 2025-12-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91752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市**区**街道**高速以北、花莞高速以东地块进行建设。请你司按照《报告表》内容落实各项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措施。 项目内设保温炉、压铸机、固溶炉、气淬机构、时效炉、数控机床、清洗机等生产设备,以切削液、液压油、脱模剂、铝液、清洗剂、铝锶合金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从事金属铝件铸造,年生产前机舱铝件4560吨、后地板铝件5280吨。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 实际建设情况:**市**区**街道**高速以北、花莞高速以东地块进行建设。请你司按照《报告表》内容落实各项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措施。 项目内设保温炉、压铸机、固溶炉、气淬机构、时效炉、数控机床、清洗机等生产设备,以切削液、液压油、脱模剂、铝液、清洗剂、铝锶合金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从事金属铝件铸造,年生产前机舱铝件3647.2吨、后地板铝件4224吨。项目年工作30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 |
| 分期验收,一期产能为年生产前机舱铝件3647.2吨、后地板铝件4224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搅拌-压铸成型-半成品冷却-切边-固溶-风淬-时效-数控加工-清洗-装配、质检-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搅拌-压铸成型-半成品冷却-切边-固溶-风淬-时效-数控加工-清洗-装配、质检-成品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1.铝液搅拌烟尘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2.保温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集中收集,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炉标准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固溶炉、时效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固溶炉、时效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集中收集,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热处理设备标准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压铸成型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油雾、VOCs)集中收集经“过滤+静电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颗粒物、油雾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非甲烷总烃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5.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6.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t/a)应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1.215(其中有组织0.780t/a)、氮氧化物≤1.256。 7.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8.厂区内颗粒物、VOCs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废水:1.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半成品直接冷却水、工件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滤芯冲洗废水****处理站(隔油+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二厂集中处理。 2.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模具、铸件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噪声:应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1.废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含油铝屑、废矿物油、废化学品包装物、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收集粉尘、模具维修废零件、金属渣等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1.铝液搅拌烟尘集中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2.保温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集中收集,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炉标准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3.固溶炉、时效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固溶炉、时效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集中收集,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热处理设备标准要求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4.压铸成型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油雾、VOCs)集中收集经“过滤+静电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颗粒物、油雾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非甲烷总烃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4)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5.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引至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排气筒出口处距离地平面高度不低于15米。 6.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t/a)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1.215(其中有组织0.780t/a)、氮氧化物≤1.256。 7.排气筒应按有关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设置取样孔及取样平台,以便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取样监测。 8.厂区内颗粒物、VOCs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者。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应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废水:1.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半成品直接冷却水、工件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滤芯冲洗废水****处理站(集水池-污泥沉淀池-隔油池-絮凝沉淀-气浮-厌氧池(水解酸化)-好氧池-沉淀池(压滤机))处理,应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水质净化二厂集中处理。 2.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模具、铸件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噪声:对声源设备进行合理布设,同时采取隔声、降噪、防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固废:1.废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含油铝屑、矿物油/油桶、废化学品包装物、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浮油/浮渣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收集粉尘、模具维修废零件、金属渣等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 废水:加强废水处理效果,处理工艺由“隔油+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改为集水池-污泥沉淀池-隔油池-絮凝沉淀-气浮-厌氧池(水解酸化)-好氧池-沉淀池(压滤机),一期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 废气:一期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 噪声:一期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 固废:增加废浮油/浮渣危废处置,一期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设置两个容积均为700m3的事故应急池,以及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并将事故废水委托****公司处理,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固废堆场、化学品仓库等应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应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应按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1.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设置两个容积均为700m3的事故应急池,以及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并将事故废水委托****公司处理,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固废堆场、化学品仓库等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应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编号:440112-2025-0269-L),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9555 | 0 | 0 | 0 | 0.955 | 0.955 | |
| 0 | 0.5828 | 0 | 0 | 0 | 0.583 | 0.583 | |
| 0 | 0.0168 | 0 | 0 | 0 | 0.017 | 0.01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42188.039 | 0 | 0 | 0 | 42188.039 | 42188.03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8191 | 0 | 0 | 0 | 0.819 | 0.819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7445 | 0 | 0 | 0 | 0.745 | 0.745 | / |
| 1 |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半成品直接冷却水、工件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滤芯冲洗废水****处理站(隔油+混凝沉淀+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半成品直接冷却水、工件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滤芯冲洗废水****处理站(集水池-污泥沉淀池-隔油池-絮凝沉淀-气浮-厌氧池(水解酸化)-好氧池-沉淀池(压滤机))处理 | 废水排放口处理后pH值范围值为7.1~7.3、悬浮物最大值为15mg/L、化学需氧量最大值为6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值为11.3mg/L、氨氮最大值为1.76mg/L、总氮最大值为48.7mg/L、总磷最大值为0.63mg/L、石油类最大值为0.86mg/L、色度最大值未检出 |
| 1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脉冲布袋除尘器 | DA001废气排放口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7.9mg/m3 | |
| 2 | 高空排放 | DA002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炉标准要求 | 高空排放 | DA002废气排放口处理后颗粒物排放实测浓度最大值3mg/m3,折算浓度为6.7mg/m3。SO2实测浓度最大值为未检出(按照检出限的一般计算)。NOx排放实测浓度最大值61mg/m3,折算浓度为134mg/m3。 | |
| 3 | 低氮燃烧装置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热处理设备标准 | 低氮燃烧装置 | DA003废气排放口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3.1mg/m3。SO2实测浓度最大值为未检出(按照检出限的一般计算)。NOx排放浓度最大值14mg/m3。 | |
| 4 | 过滤+静电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 | 颗粒物、油雾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非甲烷总烃应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过滤+静电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 | DA004废气排放口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大值2.39mg/m3。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1.3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1.4mg/m3。 | |
| 5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活性炭吸附装置 | DA005废气排放口处理后氨排放浓度最大值1.19mg/m3。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最大值851(无量纲),硫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0.03mg/m3。 |
| 1 | 隔声、减振、消音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隔声、减振、消音 |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1 | 1.废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含油铝屑、废矿物油、废化学品包装物、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收集粉尘、模具维修废零件、金属渣等应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1.废水站污泥、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含油铝屑、矿物油/油桶、废化学品包装物、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浮油/浮渣等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按时完成年度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设置。 2.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收集粉尘、模具维修废零件、金属渣等委托有相应经营****公司回收或处理。 3.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 |
| 1 | 1.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设置两个容积均为700m3的事故应急池,以及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并将事故废水委托****公司处理,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固废堆场、化学品仓库等应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应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应按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1.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联动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出现故障等非正常情况时立即停止生产,避免非正常或事故性排放。 2.厂区设置两个容积均为700m3的事故应急池,以及事故废水收集管网和控制阀门,以收集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一旦发生事故性泄漏和火灾,应确保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过程产生的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并将事故废水委托****公司处理,杜绝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自然水体。 3.车间、固废堆场、化学品仓库等设置防渗防泄措施,避免事故性泄漏的污染物进入环境。 4.应做好厂区环境管理,配齐配全相应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和物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明确环境应急事件处理第一责任人,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在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除本公司积极做好抢险工作以外,****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向周边敏感点发出应急通知,借助周边企业、社区的应急设施、设备等应急**及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争取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编号:440112-2025-0269-L),持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防治措施,并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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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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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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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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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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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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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