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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南新西路七巷15号
邮编:547000
联系人:吴栋柱 联系电话:180****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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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关于“****2024年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付款条件”的付款周期过长,违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回复: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核心适用场景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该条例的强制性付款期限规定不直接适用本项目。
2、结合****医院财务支付管理规范,采购文件设定的付款条件是基于项目实际履行需求制定,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回复:****医院核心机房存储设备采购,设备的稳****医院日常诊疗业务的连续性与患者信息的安全。采购文件中“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维修解决故障”的要求,是基于医疗行业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高可用性需求制定的,****医院业务安全的必要技术条件,并非针对特定地域或特定供应商的歧视性条款。未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禁止的“不合理条件”,是指与项目履行无关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条件。8小时到场维修是保障核心医疗信息系统不中断的最低要求,符合行业通行标准;条款未禁止外地供应商参与,文件要求“8小时内解决故障”,是对供应商整体服务能力的要求,并非将故障诊断、备件调配等不可控风险全部转嫁给中标人。供应商可通过建立备件库、与备件原厂供货商签订应急保障协议等方式保障服务能力,该要求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履约责任约定,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建荣****公司
202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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