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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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时间:2026-01-18

为确保我县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核发证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政府关于全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春节期间办理临时《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及安全条件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2.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安全距离,且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4.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应设置床铺;

5.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建立健全零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购销和流向台账;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门店应设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并在门店的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7.****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流程

1.****管理局行政审批股报名登记;

2.按照本通知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及安全条件自行寻找合适的经营场所;

3.申请对经营场所现场审查;****行政审批股指定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选址及安全条件要求对现场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当场告知结果及理由;

4.现场****管理局行政审批股递交申请材料;

5.资料审查通过后予以发证。申请人领证后应持《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与我县或周边临近县(只限**市区域内)具备资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签订供货协议,并交回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选址及安全条件审查后,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现场照片(含零售点整体照片和内部照片);

4.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四、办理地址和时限要求

1.办理地址:****危化股(政务大厅三楼)

2.时限要求:2026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26日,凡提前或超过规定时间(节假日)报名的一律不予受理;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五、注意事项

1.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并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经营货物须全部从合法批发企业采购,存量严格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严禁私设库房、另设存放点,严禁采购销售非法渠道流入的烟花爆竹(私炮),如发现未与我县或周边临近县(只限**市区域内)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和经营来源不明的烟花爆竹的,执法人员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经营期间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该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相关证件。

2.临时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场地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经营场地的,****机关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经营;擅自转让许可证或私自变更经营场地的,将依法处罚。

3.零售经营户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最大允许存放量见下表

5.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5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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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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